四农民加入传销组织三年间发展下线近300人
4名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开展、加入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三年之久,先后发展下线人员近300人,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2月27日,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等4人被灵川县法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判决。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伙同赵某、魏某、梅某从2009年起,先后来到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从事所谓的“连锁销售”,即加入非法传销组织。4人形成传销体系,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下线人员近300人。该组织骗取下线人员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才能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下线人员实际交付任何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A、B、C、D、E五个层次,实行五级三阶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至2011年5月,该传销组织被灵川县工商部门查处,4名主犯出逃。2013年6月至8月间,4人分别在贵州落网。
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某、赵某、魏某、梅某等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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