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审结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近日,江西省长乐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分别判处二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二千元罚金。据了解,这是该院首次适用该罪名对传销活动组织人员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李某、郑某、杨某、王某所在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人际网络营销组织”,以推销无实物的“丽丝婷化妆品”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至少购买2800元“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2013年1月份,在该传销组织经理李某的策划下,该组织30多名传销人员到长乐开展传销活动。郑某、杨某、王某作为该组织主任级别人员,协助李某在长乐租用三间民房作为传销窝点,并采取收走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禁止参与传销人员与外界联系,使用“三商法”发展“市场营销计划”等理论,灌输传销知识和“一夜暴富”等极端思想,不断地对新进人员进行上课洗脑,引诱新进人员参加该传销组织。该组织在长乐期间新发展传销人员7人,涉案金额67000余元,截止被查获时共聚集传销人员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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