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获刑
贵州省的刘某、赵某、魏某、梅某等4人,近日,经广西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均被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3万至1.5万元不等罚金。
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间,刘某等4人先后在灵川县八里街从事所谓“连锁销售”即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并形成传销体系。该组织骗取下线人员每人缴纳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后,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中设A、B、C、D、E五个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即实习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至案发前,刘某、赵某、魏某、梅某等4人均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并发展传销人员共200多人。案发后,去年8月19日魏某在四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违法所得20多万元。其他3人也先后被抓获归案。刘某、赵某驾驶的轿车被分别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赵某、魏某、梅某等4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情节及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