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9)
直销员不得在如新(中国)为其代管之网站或一般商机网站上特有之网域名称/URL(网站来源位置)或meta-tags内,使用任何如新(中国)所拥有或如新(中国)经第三人授权之知识产权或专有信息。此外,亦不得在如新(中国)为其代管之网站或一般商机网站,将如新(中国)所拥有或如新(中国)经第三人授权之知识产权或专有信息设定为「背景图案」。
直销员不得以任何如新(中国)所拥有或如新(中国)经第三人授权之知识产权或专有信息在搜寻引擎或网络指南登录其网站。
第十三节 非零售店销售
A. 直销员不得通过如新(中国)的零售店销售产品或推广业务。亦不得对准备购货后再利用非如新(中国)授权的店面销售的人士销售直销产品或服务。
B. 直销员不得在以摊位形式展示如新(中国)产品和业务机会的会议、展销会、旧货市场、物品交换站或其它场合中,销售如新(中国)的任何产品或服务或推广如新(中国)的业务机会。
第十四节 更改合同
如新(中国)明确保留对合同做出任何修改之的权利,但如合同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将经过应在商务部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生效。如新(中国)可按直销员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邮递、在本地印制的<<如新杂志>>或其他定期如新(中国)及其分公司的刊物,通知直销员对合同的修订。直销员同意,经修改之合同条款在有关通知刊登后30 天即对直销员生效,并将自动纳入如新(中国)与有关直销员所订立的合同中,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该等经修改之条款生效后,直销员只要仍继续担任直销员或从事直销员证号码活动,即表示其接纳新的合同条款。
第十五节 弃权声明
如新(中国)如声明放弃对直销员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行动,须以书面方式表达。如果如新(中国)对直销员特定违约行为放弃采取相应行动,不代表亦放弃对直销员其后和其它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行动。如如新(中国)暂未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或特权,也并不能诠释为如新(中国)放弃使用该等权利或特权。
第十六节 完整的合同
A.合同是最终表达如新(中国)与直销员就合同内一切事宜达成了解及协议的文件,并取代双方之前或同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一切协议或了解。先前就合同事宜所作的记录、备忘录、说明、讨论及叙述亦随之失效。除非符合本政策及程序之规定,否则不得更改或修订合同。同时,不得以之前或同时之口头或书面协议作为驳斥合同存在的证据。
B.如合同条款与如新(中国)雇员对直销员作出的口头阐述互有出入,则以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七节 合同条文之可分割性
如合同之任何条款在某管辖区域内被禁止行使、失去法律效力或不能执行,则该条款只是在该管辖区域内禁止行使、失效或不能执行。如合同之任何条款被禁止行使、失去法律效力或不能执行,合同之其余条款未随之失效或不能执行,亦未导致该条款在其它管辖区域内失效或不能执行。
第十八节 准据法/管辖权
合同的来源地及如新(中国)接纳准直销员签订合同的地方是中国。有关合同的效力及义务履行,应按照中国有关合同的法律加以诠释。此有关合同的法律为适用于在中国订立,并完全在中国履行合同之法律。如新(中国)及直销员同意将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节 通知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所要求或同意发送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透过亲自递送、传真、预付邮费之挂号邮递或快递等途径发送。除合同另有规定,若通知是亲自递送,则于送达时视为送达;若是以传真发送,则于发送一天后视为送达;若是以邮递方式发送,除非如新(中国)接到更改地址之通知,否则于寄送到《直销员推销合同》所记载之直销员地址五天后视为送达。除本节规定之通知方式外,如新(中国)亦有权使用信差、如新(中国)网站或其它正常通讯途径与直销员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