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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文章:论政府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策略”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09年09月10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关于开放多层次直销的问题,直销界专家学者与企业呼吁了很多年,政府对此问题也给予了较大的关注。从总体上看,在严厉打击金字塔传销取得重要成果的情况下,多层次直销实际上已处在准开放阶段,我国直销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已有了较大的改善。我们认为,政府实行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策略有利于中国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应该继续推进,并选择适当时机加以真正开放。

  一、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的主要标志

  多层次直销是国际直销的主流模式,世界上单层次直销的企业不到10%,而多层次直销企业高达90%左右。从2005年进入法治直销以来,在政府的监管指导下,通过直销行业的不懈努力,我国多层次直销已进入了准开放的阶段。其主要标志有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对直销界的“集体违规”基本上是默认的。

  大家知道,《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只能开展单层次直销,但实践证明开展单层次直销不为大多数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所认可。这就出现了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直销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因此,直销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就“遇到红灯绕道走”,通过各种变通途径,实行变相多层次直销,出现了“集体违规”的现象。

  对于直销行业的“集体违规”,政府的态度又是什么呢?我们通过分析,认为政府经历了从一开始不认可到逐步默认的过程。对多层次直销到底是不是真正的传销这一问题,直销法规出台后政府和直销界的看法是不一致的。政府认为,只要是多层次就会有团队计酬,这就是传销;而直销企业认为,多层次直销通过实行团队计酬,对直销员具有激励作用,这不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要打击的金字塔式的传销。因此,政府的规定制约了直销企业多层次直销的开展。

  在这样的情势下直销行业怎么办?我们觉得中国的直销企业都很有智慧,大部分都采取了变通措施,保留了多层次直销精髓内容,使整个直销行业在困难中得到了发展。这使我们想起了我国改革开放前,政府是不允许私有经济存在的,但江苏、浙江地区有智慧的民众,偷偷地发展了社队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中国改革开放战略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今天,我国的直销企业通过变通手段保留多层次直销精髓内容,从而保证了直销行业发展的不萎缩,为全球金融危机下加快直销经济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政府对直销企业的成功探索,应该说给予了充分理解。去年全国直销市场大检查过程中,国家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是给予了高度肯定,对行业的“集体违规”应该说也是给予了必要的默认。这是我国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的第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刑法》对传销的重新定义,说明法律上没有把多层次直销作为传销来认定。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是这样定义的:“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在这一规定下,一些地方出现了打传扩大化的倾向。比如,有的地方的监督执法部门知道大部分直销企业变相实行多层次,因此只要是直销人员在营销产品,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抓了再说,只要能罚到款就随时放人。而一些直销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对这一定义,在直销学术界和直销企业以及直销员中是有不同看法的。不同看法的焦点在两个方面:一是多层次发展直销人员,但以销售产品业绩为依据计酬是不是传销;二是在销售直销产品中实行团队计酬是不是传销。一直以来,直销行业企盼政府在这两个方面作政策和法律上的必要调整,以确保直销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刑法》对传销的重新定义,使大家看到了政府已经关注到了直销行业的这一企盼。《刑法》对传销的定义是这样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加入资格上需要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或服务。二是在计酬上传销是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三是传销按层级计酬的“层级”,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金字塔式的“层级”,里面充满了引诱、胁迫与欺诈,这就是政府要严厉打击的传销。四是传销的手段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其结果只能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多层次发展直销人员,但以销售产品业绩为依据进行计酬的并不是传销,在销售直销产品中实行团队计酬也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其为传销。由是观之,《刑法》重新对传销的定义,确实比《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定义有了重大进步。这是我国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的第二个重要标志。

  二、多层次直销准开放是政府发展直销行业的一个重要策略

  毛泽东同志曾经告诫我们:“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什么叫政策?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什么叫策略?策略就是寻找解决问题的方略,是解决问题的最巧妙的计策。《直销管理条例》只允许开展单层次直销,而多层次直销又是企业欢迎的方式,如果把多层直销打入冷宫,我国的直销行业必定得不到快速发展。因此,当生产关系阻碍直销生产力发展时,政府的策略就是顺应发展趋势,对多层次直销采取“默认”的态度。这种“默认”是一种重要策略,因为现在要马上修改直销法规很不现实,只有循序渐进开放多层次直销才能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直销业发展的实际。

  政府这一重要策略的选择的动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直销法规已实施多年,已暴露了一些难以执行的问题,确实有作部分修改的必要。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是在2005年9月出台后分别于当年12月和11月实施的。从近四年来的执行情况看,确实暴露了直销法规的一些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比如,单层次直销除个别企业在实行外,大部分直销企业对《直销管理条例》中只允许实行单层次直销的规定是有不同看法的,因此出现如上文所说的“集体违规”现象也就在所能免。“集体违规”的意涵就是《直销管理条例》的这一规定是不符合直销发展本身的规律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这几年的实践证明,直销企业的变相多层次要比单层次具有更大的活力和竞争力,而且也没有发生政府原来认为多层次容易会演变成传销,从而影响社会安定的情况。另外,直销行业的专家学者也通过著文、会议发言、向上建议等途径,要求政府逐步放开多层次直销。所以,我们认为,政府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策略的选择,首先是基于直销企业的“集体违规”而发现直销法规的某些条款确实需要修改、完善的现况。在执行实践中“暗修正”,表明了政府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策略选择的勇气,整个直销行业也展现了非常合作的态度。

  第二,多层次直销比单层次直销具有更能容纳就业人员和更能启动消费市场的优势。

  2008年,中国受到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我国政府采取了“扩内需、促消费、保就业”的政策,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直销行业在“扩内需、促消费、保就业”过程中,确实发挥了特有的作用。去年,我国直销企业的营销业绩达到450亿元之多,其中多层直销的次业绩就高达400亿元以上。在今年头六个月内,大部分多层次直销的企业吸纳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营销业绩又有了新的提高,有的企业的业绩比去年同期增长70%以上,一般的企业也增长了40%以上。实践告诉政府,多层次直销比单层次直销具有更能容纳就业人员和更能启动消费市场的优势。因为多层次直销的激励功能要比单层次直销强多了,所以,政府对大部分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第三,人们对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传销的本质不同的辨识能力有了较大提高,政府准开放多层次直销的策略选择应是情理之中。

  直销法规实施近四年来,各地在规范直销、严打传销方面取得了许多经验,特别是社会大众对多层次直销与金字塔传销的本质不同的辨识能力有了较大提高,那种一说直销就误认为是传销的情况已得到明显改善。我们发现,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选择做直销的,要比前几年多得多,认为在直销企业从事直销也是一份工作。今年,我国新增直销人员大概近1000万人。而这些人大部分是与变相多层次直销的企业进行合作的,这就说明多层次直销受到了新老直销人员的认可和欢迎。另外,政府在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过程中,也逐步认识到多层次直销是国际直销的主流模式,同时也看到开放多层次直销是直销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此,当大部分直销企业集体“违规”时,政府采取了一种“默认”态度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政府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的策略应该逐步阳光化

  政府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策略,顺应了直销行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了直销行业的较快发展。但是,这种“默认”实际上是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做法,虽然受到了直销企业的欢迎,但给各地政府部门对直销行业的监管带来了诸多不便。所以,我们建议政府多层次直销准开放策略应该逐步成为阳光下作业,给多层次直销有一个合法的地位。

  第一,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到直销企业,认真总结多层次直销在实践中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几年来,我国大部分直销企业在采取多层次直销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深入到直销企业,对他们在实行多层次直销中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总结。这些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到直销企业调研不多。从主观上讲,可能政府有关部门有意识地让直销企业创新营销模式,“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地创造和积累新鲜经验,但从客观上看,政府有关部门不深入直销企业,直销企业也就不敢大胆地实行多层次直销,大部分都是采取变通的办法来实行。所以,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到直销企业,认真总结他们实行多层次直销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直销企业实行多层次直销的主要经验,是未来开放多层次直销的主要政策依据;直销企业实行多层次直销存在的问题,是未来规范多层次直销的主要改进方面。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到直销企业认真总结多层次直销在实践中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这是今后真正开放多层次直销的必要前提。

  第二,从现在起,政府就要组织直销专家、法学专家研究直销法规某些条款的修改问题,选择适当时机让多层次直销具有法律地位。

  今后要真正开放多层直销,政府应该在认真总结多层次直销在实践中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组织直销专家、法学专家认真研究直销法规某些条款的修改问题。《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从2005年末实施以后已到了第四个年头。作为政府的法规,在实施一定阶段后要回顾一下哪些方面不具备操作性,需要及时修改。直销法规实施以来,政府部门最感到难以执行的就是单层次直销不受欢迎、多层次直销难以禁止。这就警示我们,直销法规在这方面如果不进行修改,可能会影响直销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政府应该组织直销专家、法学专家认真研究对这些条款的修改是不是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旦认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就应该作必要的修改。当然,需要修改的不止这些,比如传销企业加入直销的门槛是不是可以降低,也应该请直销专家、法学专家参与研究。企业加入直销的门槛过高,直销行业容易形成垄断,不利于开展充分竞争。从我国的目前情况看,直销行业的垄断情况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在去年450亿的营销业绩中,其中有一家外资直销企业就高达145亿,占32%,加上其他外资直销企业的营销业绩,外资直销企业在我国直销市场形成了垄断,内资直销企业去年营销业绩比重只占20%左右,还不到100亿。所以,直销行业要加大内资直销企业的比重,就要把加入直销的门槛作相应的降低。在组织直销专家、法学专家认真研究直销法规某些条款的修改问题的基础上,政府应该选择适当时机,重新颁布新的直销法规,或制订一部《直销法》,给多层次直销以一个合法的地位,让多层次直销在阳光下作业。

  第三,继续实行直销的许可证制度,开放多层次直销只限于在直销企业中实施,非直销企业实行多层次直销必须严禁。

  开放多层次直销是对直销企业而言的,非直销企业实施多层次直销必须严禁。为什么?因为直销是一个特别许可的行业,没有直销经营许可证是不能实行多层次直销的。如果实行了多层次直销,这就是违反了直销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加以严禁。《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要开展直销业务,必须向国家商务部提出申请,并要获得商务部审核通过后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这项规定,即使出台新的直销法规,允许多层次直销的存在,政府也不会改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继续实行直销许可证制度是促进直销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多层次直销放开后,没有直销经营许可证也是不能也不准从事直销业务的。为什么直销法规实施前中国直销市场很混乱,没有实行许可证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目前中国直销市场混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许可证制度实行不彻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多层次直销放开后,不实行许可证制度直销市场则会比现在还要乱。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继续实行直销许可证制度更有利于国家严厉打击传销工作的开展。可以肯定地说,放开多层次直销之初,传销的猖獗活动会变本加厉,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会更多。所以,我们要继续实行直销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的活动。只有这样,多层次直销在直销许可证制度下才能发展得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健康,组织、领导传销的活动才能得到更有效的打击。可见,严禁非直销企业实行多层次直销的意义重大,我们对此必须正确理解,千万不能有消极甚至是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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