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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雁江区:非法传销案的特点成因对策(2)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2010年09月10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2、虚夸传销致富捷径,“一夜暴富”颇具诱惑性。按照传销组织内部人的说法, 加入传销,一个人从穷光蛋到百万富翁最慢只需一年多时间。传销组织利用青年人发财心切的特点,以宣扬“高收入”的伎俩进行洗脑,并让所谓成功人士交流心得,软硬兼施,直至受骗自甘陷入传销泥潭。 

 

  3、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问题。而且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又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的效果。 

 

  4、打击传销犯罪存在四难。一是取证难。传销活动上线人员取得非法所得后,立即将非法所得转移,使在追缴非法所得上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同时,下线人员在缴纳“加盟费”后都未取得缴费凭证,也使在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缺乏有效的证据。加之一些“入迷”者在被查处后,执迷不悟,不讲实话,传销者之间互不往来,给查办案件带来困难。二是主犯难抓。传销主犯躲在幕后,身居异地,遥控指挥,抓获查处的传销窝点的主要头目大多在四、五级人员,一旦案发,无法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难以达到打击的目的。三是定罪难。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手段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由于对传销的违法性没有科学界定,给实际工作中对立案查处传销就无法准确定性。刑法认定问题,则是困扰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的主要难点,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和积极性。四是驱散难。打击非法传销还存在遣返难的问题。工商部门在打击处理过程中,对绝大部分参与传销的人员实施遣返,遣返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面临着很大困难,加之个别执迷不悟者,想另起炉灶,想方设法逃避遣返,给遣返工作带来难度,甚至影响打击效果。 

 

  5、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刑法目前并未规定有非法传销罪,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并定罪处罚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传销或变相传销作为非法经营活动的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且对此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判决结果也各不一样,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 

 

  三、治理非法传销的措施及对策

  1、加强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使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知道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传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欺骗性,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勤劳致富理念,采取发动群众、摸清情况;公布电话、扩大线索;集中力量、分头行动;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等措施,联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加强对本辖区实有人口的清理,对涉嫌传销的人员及时报告,同时发动群众举报,提高群众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彻底铲除其滋生、蔓延的土壤。同时,宣传执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取得的成果,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从而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传销活动,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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