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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大军盘踞北海阴魂不散根源大起底(3)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任东杰 2011年06月1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现行法律成掣肘

 

  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由于多次打击,目前,北海市的传销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从过去集中授课转为个别谈心,集中居住转为分散居住;从过去传销商品发展到现在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理念、假冒直销品",方式越来越隐蔽。

 

  这位负责人说,传销人员利用北海作为知名的旅游城市和所处北部湾开发重要位置,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大开发"等借口骗人加入,极富煽动性。

 

  如果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在日常监管打击中,其他职能部门想要入屋检查也是很困难的。即便入屋,能找到的有价值的证据也很少,哪怕是一些书证材料,署名人与当事人真实身份不同。执法人员检查时,他们往往声称是来北海旅游、参观、考察的,让执法人员难以辨别,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关于传销为何在北海屡打不止,记者在北海市法院、工商、公安等部门采访中,还听到了这样一种解释: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掣肘和影响了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梁支队长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2009年2月国家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考虑到北海市传销活动的严峻形势,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北海市公检法机关都是按照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对传销活动进行论处---传销者只要所得金额达到5万元或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就可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刑。

 

  然而,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使形势发生了变化。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北海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在认定标准上统一意见,即发展下线3人以上即可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

 

  但时间不长,到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才应予立案追诉。

 

  "以前要求13名下线指证一个人就很困难了,现在变成了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取证就更加困难。"梁支队长对记者说,"事实上,一个传销者发展下线不到30人就已经升为老总级了,他升了总级后,为逃避执法部门打击和躲避发现了上当受骗的下线要钱,一般总会转移到外地去。随着传销活动的升级换代,现行的法律不仅没有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反而给执法办案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北海市中级法院刑二庭的叶庭长则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对传销活动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他说:"因为只对组织者、领导者才可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有30个下线并层级达到3级以上,如果没有发展30个下线或层级没有达到3级以上就构不成犯罪。他还说,以前发展一个下线收69800元就可以判非法经营罪,现在只能治安处罚、行政处罚了。"

 

  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则认为,即使对传销人员能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按刑法的规定,一般只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则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要求,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过高的定罪标准和过轻的量刑,使部分传销人员没有"怕"感。

 

  他向记者介绍说,在实际执法中,对一般传销人员,只能采取教育、遣散措施,在经济上没有损失,对其人身不能限制自由,起不到震慑作用,有的被遣返后又返回甚至更加有恃无恐,公然宣称政府对他们的打击只是在做表面文章给外面看的,实际上对他们的行业是暗中保护和扶持的,从而又欺骗拉拢更多的新人加盟传销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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