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宣判一传销大案 “主任”获刑10个月
近日,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一名传销组织的“主任”谢某进行了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案系“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于今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后,天津市法院首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宣判案件。
广东省来津男子谢某经他人发展、介绍,加入了假借推销上海“霞飞”化妆品公司产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此后,谢某在明知其参加的传销组织只发展人头,收取入门费,不经销产品的情况下,积极发展多名“下线”人员,成为“主任”。2009年,谢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供认所犯罪行,有悔罪愿望,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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