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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理财是传销 投资者投40多万近半本金收不回(2)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文汇报 作者:王玥 2013年05月21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律师说法

 

  银行利率的4倍是极限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表示,不合法的投资项目虽然形式多样,但都是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市民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参与。“陈老太遇到的‘理财’项目没有明确的投资标的,靠下线发展客户投资,属于‘传销’性质。”

 

  据了解,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就属于高利贷,且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何况陈老太的这种投资还不属于民间借贷,且没有合同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和收益,汇款转账账户还是个人账户,这些都存在着问题。”王律师建议,今后市民如有遇到类似的高回报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慎参与。

 

  提醒

 

  消费者应看清协议保存证据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一定要详细了解产品信息,将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仔细咨询理财经理,弄清楚自己的产品是否保本,风险有多大,最坏的情况是亏损多少,自己是否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力。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宣称的预期收益率不等于实际收益率,不一定都能实现,投资者一定不要被所谓的“高收益率”所蒙蔽。投资者一定要了解产品的风险等级,并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去购买相应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

 

  虽然银监会新规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准再像“天书”一样让投资者不明所以,对风险提示也有了相应规定,但现在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仍然有很多空子可钻,如特意列入很多条款、海量文字。专业人士提醒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一定要看清协议并保存好证据,一旦发现上当可以诉诸法律来维护权益。

 

   官方治理

 

  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

 

  一一对应

 

  银监会出重拳治理理财产品

 

  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坚持资金来源运用对应原则,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要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是监管的重点。此外,银监会还将对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采取限额管理原则。《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以防止业务规模过快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对于银行来说最重要的影响,在于“如果不按照通知的要求管理非标债权投资,银行不能叙做新的业务;整改不到位的存量投资业要占用银行的资本。”而通知出台的目的正是在于,推动商业银行做稳健的理财业务,从而推动其业务转型。

 

  这份由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监管指向去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的风险隐患。

 

  什么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通知》给出的说法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的风险,银监会特别强调“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这也意味着,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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