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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跃--谎言中的罪恶(4)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09年08月19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友也一个个的骗进来?
  
  每位直销媒体同仁,不要为了钱而扭曲我们的灵魂,我们应引导、不应诱导!
  
  在此、不仅令笔者在心中升起一个疑问:“直销媒体--为谁而生”!
  今天的红跃药业就像湖北某企业一样,注销原来劣迹斑斑、满身罪恶的旧公司,成立一个新公司,是否就预示着洗心革面、从新做人呢?
  
  答案是否定的:错!
  
  拨去狼皮,套上羊皮,他也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也不能改变它狼的本性!
最后还不得不提一个老问题,就是地方的管理部门,在网上和各种杂志、报刊上都在大肆宣传全国各地已经展开打击非法传销的专项斗争,但是在记者的了解与调查中,事实并非如此,在河南、辽宁、广东、广西等省份,记者以传销受害者的身份,多次到当地工商部门去举报这些非法传销,接待我们的人态度是蛮好了,但是只是简单的记录一下,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记者随后又来到当地公安局,对方更是斩钉截铁的说:“非法传销由工商部门管理,我们不管”。
  
  在当地的线人又多次去工商部门举报,但是还是以前的程序,到记者截稿时,还没有一个城市的工商部门对这些非法传销人员采取任何行动,这些城市的非法传销从业者依然在那里使用善意的谎言,在不断的把自己的亲戚朋友骗到传销组织中。
  
  在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二章第七条已经很明确说明什么是传销行为
  第一章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二章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说明的传销行为,贵州红跃药业是点点都符合,那么在《禁止传销条例》发布之后为什么还会这么大规模,明目张胆的进行传销行为呢?不得不值得我们反思啊!
  
  
  政策落不到实处、管理脱臼、职能部门不配合、相互推诿、地方保护主义这一系列现实存在的问题,不得不值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警醒,有这些现象的存在,就是出台在严厉的管理规定,也只是一纸空文!
  
  据中国反传销联盟调查统计,目前非法传销重灾区的前五位分别是:
  
  1、广西,2、广东,3、辽宁,4、山东,5、河南
  
  目前全国各地违规操作的企业近千家,使用五级三节制、异地操作、季节人头为主的非法传销组织近万个,目前的非法传销从业者达几百万人,这并不是记者在夸大,这是事实存在的现实!
  
  这一系列现象和一系列数字的存在,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取决于政府打击力度。
  
  打击传销不要只停留在口头上?要付诸于行动!
  
  非法传销的受害者都不是富翁,他们是工人、农民、下岗职工、还有很多大学生,他们的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不是大风刮来的,是辛辛苦苦赚来的,是每月一百、两百元攒下的,我只是希望坐在宽敞、明亮办公室的那些人民公仆,人民求求你们为人民做点实事好吗?
  
  你们不要总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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