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县检方扎实证据链 侦破网络传销案(2)
2009年9月初,唐戈等3人见“收款”与“返利”基本持平,决定搞一个促销活动,大捞一把后撤退,便在网上发布了“迎国庆,贺中秋,酬宾在行动,买三送一”的消息,一时间会员大增,两周增收2700余万元,在返回一部分利和佣金后,3人决定关闭网站,并在网上发布公告:歇业两个月。9月29日该网站后台关闭,所有会员无法进入。为了转移赃款,3人指使覃金德等人高价收集身份证到各银行办理银行卡124张,将会员“投资”款从快钱账上转移到银行卡上,并指使他人到银行提现1200余万元。当晚3人就快钱账户余额与快钱公司交涉时,被澧县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覃金德掌握的一张卡上有11.5万元,公安民警告知不能提现,而覃金德将该卡挂失,取出全部款项,挥霍一空。
首次介入,收集提请批捕证据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涉案金额大、人员多、区域广,且是高智能犯罪,给案件的定性、取证带来了难度。澧县公安机关想把该案办成铁案,但没先例可借鉴,遂邀请澧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监督科科长赵岳峰受命前往。赵岳峰一直关注此案,他参加公安机关第一次案件会商时,就打击范围、证据收集方向提出了明确的意见。
“鉴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打击范围应限定在‘明知是传销而积极参与,且参与金额5万元以上,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此类犯罪按照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标准。”赵岳峰提出。对于证据的构成,赵岳峰认为,侦查前期已取得了比较扎实的网络证据,目前应以网络证据为主线,辅之以言词证据。由于除3名主犯外,其他嫌疑人都认为自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言词证据的调取主要解决“主观故意”问题。
“讯问嫌疑人时,应该将其上、下线两头卡死,应问其上线向其宣传时是否是按照传销的模式进行的;其向下线宣传时是否也是按照传销的模式进行的。‘是否明知’,也应该讯问。”赵岳峰说。
事实证明,赵岳峰的意见是正确的。“按照他确定的范围立案侦查,避免了遍地开花,效果很好。”办案民警深有感触地说,嫌疑人的口供均是按照“上、下线两头卡死”方式取得的,不仅提高了效率,而且因为上、下线说法比较好对照,证据容易巩固,为批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