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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传销人员“组团”抢劫上线 分别获刑8-15年 |
作者:胡铁军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点击数 56 更新时间:2011/12/19 16:28:46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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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等5名辽宁人,被拉到南宁来搞传销,发觉受骗后想找上线要回“连锁加盟费”而不得。最终,他们踩过了法律的红线,抢劫了各自的“老总”,并因此被抓。12月13日上午,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5名被告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处以8~15年有期徒刑。
为挽回传销损失,“组团”抢劫各自上线
被告人董某、郑某、金某、赵某和张某都是辽宁抚顺人,先后来到南宁从事传销。他们中年龄最大的47岁,最小的才18岁,虽处于不同的传销体系,但因为是同乡,结成了莫逆之交。
去年6月7日晚上,董某、郑某和陈某(另案处理)为挽回参与传销活动的损失,手持刀和玩具手枪,找到了其所处传销体系的上线陈老板。陈老板拿着两个旅行包,里面装满了刚取出来的钱,是准备用于给下线人员发的工资。这40万元被董某等人平分。陈老板打电话告诉“老总”,他被下线抢钱了,要不要报警,“老总”指示不要报警。
多次找“老总”要不回来的钱,一抢就得了,还没出任何事。未满18岁的张某也想如法炮制,讨回他母亲被骗而一直未索回的钱。同年10月13日晚上,他与董某、金某、郑某商量后决定再干一次。张某以有新人加入体系为由,约定与上线孟老板在某公交车站见面。孟老板应邀赴约,被连人带车挟持到那马镇路边的一座荒山脚下。经过讨价还价,孟老板认为参与传销给张某母子造成了经济损失,愿意赔偿20万元。
本以为能顺利要到钱,却发生了意外。半夜,孟老板说她有冠心病不舒服,张某只得去帮她买了一些药回来。次日早上,孟某心脏病发作,4人慌忙将她送往医院抢救并留守看护。当日下午,孟的丈夫通过银行汇了10万元给张某。剩余10万元筹不到,以轿车充当抵押补足余款。在交出轿车的手续后,孟某得以回家。
一而再,再而三,这次轮到要帮金某“讨钱”。10月31日,金某找到赵某和董某,驾驶前述搞来的凯美瑞轿车,在越秀路某停车场,将他的上线张老板和体系内人员周某连人带车挟持到一片空地,索要80万元。
经过搜身,3人当场抢走张老板身上现金8万元,又用他的卡从银行柜员机取出存款4万多元。随后,受害人被转移到一所山庄。金某要张老板与其弟弟联系,汇款30万元。11月1日,3名被告人将周某独自留在山庄,而挟持张老板跑到钦州。接到报案后,民警于11月3日将金某等3人抓获,解救出张老板,并将9.6万多元及轿车归还给他。
量刑是否过重?被告仍可上诉
在庭审阶段,5名被告的辩护律师都提出,被告实施抢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其参加传销活动的损失,社会危害性小。法院评判后认为,在第一起犯罪中,董某等人明知陈老板只是传销体系中负责工资发放的人员,当晚的钱是准备用于发放下线工资的,仍然不管不顾,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全部劫取。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巨大。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第二、三起犯罪行为中,各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共同向被害人劫取的财物,已明显超出其各人参与传销活动所投入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取得被害人孟老板的谅解。谅解书内容为本案因张某为母亲讨要投资款和损失引发,张某尚未成年,且没有对孟老板使用暴力,在孟冠心病发作的时候还主动帮买药并送往医院治疗,恳请法院对张某减轻刑事处罚或免于刑罚。法院同意减轻处罚,但拒绝缓刑或免于处罚。
最终宣判,5名被告抢劫罪成立,董某被判处徒刑15年,郑某14年、金某12年、赵某10年、张某8年。在听到这个结果时,前3名被告均表示无意见。但赵某和张某则当庭喊冤:“太重了”。他们的律师也连连摇头,失望地说,这个量刑算是比较重的了。
旁听庭审的一名女子告诉记者,她是董某的朋友,是受董某母亲所托,前来听判的。听到董某被判了15年而无所表示,她有点不敢相信,连忙对辩护律师说,董母嘱咐,一定要上诉。“上不上诉,别人说了不算,要他自己决定才行。”律师说,董某还有10天的时间可以提出上诉,希望他能想清楚。
不做传销却要坐牢,传销者如何全身而退
据了解,本案的5名被告虽然处于不同的传销体系,但其模式却是相同的,即打着“连锁销售”的招牌,要加入必须缴纳69800元加盟费。记者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言中看到,董某的母亲于2008年被骗加入后,陆续发展了董某等11名亲戚朋友。后来下线们先后醒悟,集体不干了,问董某要钱,董某则去找他的“老总”,但一直无法要回加盟费。
赵某的遭遇也相同,他发展其母亲、妹妹、弟弟、姨、舅等家属作为下线。做得久了,赵某也知道了传销是骗人的,且其儿子生了病急等钱用,所以想“金盆洗手”,找上线张老板要回他自己、家人、亲戚的传销款约50多万元,还有朋友让他代为追缴50多万元。
按董某女友的说法,南宁还有许多这样的传销醒悟者,他们想回家又不甘心,希望拿回自己的钱才走,但钱又拿不回来,不得不滞留南宁。到底怎样才能让这个群体全身而退呢?难道只能自认倒霉,一无所有地回去?
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董某等人虽然也是抢劫实施者,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是传销受害人,而抢劫的受害者张老板等人,在公安机关都承认了自己是在从事传销活动,以及接受了董某等下线加盟费的事实。那么董某等人的损失,还能不能挽回呢?因为他们所抢的钱和车,最后都通过公安机关,返还给了被抢的传销老板。
经办此案的法官说,公安部门侦办此案时,是按照抢劫案来办理的,而不是作为传销案件来办。因此,案件中的“赃款”给了受害人,也就是传销上线,这已经是既成事实。
南国法援工作室的梁标律师说,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如果想退出,无论如何不能以暴制暴,还是要用合法的途径来挽回损失。首先就是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面的收据等,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破案后如果追缴了传销款,经过核实可以返还受害人。具体到本案,梁律师认为,一码归一码,董某等人应该为其抢劫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其因被骗加入传销组织而受到的损失,也应该被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