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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传销组织头目获刑一年半 发展下线30余人
作者:蔡新根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59  更新时间:2011/12/19 16:04:03  文章录入:admin

 

    被告人孙某从云南省曲靖市来到广西贵港市从事非法传销经营活动,经过4年多的“奋斗”,成为管理层的“业务主任”。此案经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五千元。

 

  2006年9月,孙某从云南来到贵港市加入一个“无店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未经国家工商部门准许经营,没有店铺、公司名称及产品,通过以申购产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每人交3800元申购一份产品即获得加入和发展下线资格,以后申购每份产品3300元,并按照本人和下线人员申购的产品份额组成不同层级,实行“E、D、C、B、A”五级三阶制,1—2份为E级实习业务员,3—9份为D级业务组长,10—64份为C级业务主任,65—599份为B级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A级高级业务员,并以下线会员申购产品份数决定晋升级别和获取工资、提成,从中非法牟利。孙某先后发展了黄某、郭某为其直接下线,黄某、郭某又发展朱某、鲁某和普某等人为下线,从中牟取利益,至案发时,被告人孙某的下线人员超30人,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79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牟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