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大学生逃脱传销组织 将襄阳两传销头目捅成重伤
作者:肖敏  文章来源:荆楚网-楚天快报  点击数 4364  更新时间:2011/11/3 11:07:26  文章录入:admin

 

  今年6月,大学生司振权来襄阳应聘,哪知被骗入传销窝点。离开时遭到传销头目的阻拦,他持刀将两人捅成重伤(本报6月22日曾作报道)。

 

  昨日,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方认为司振权故意伤害他人,要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律师认为其属于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

 

  事件回放

 

  摆脱传销组织,致两人重伤

 

  今年25岁的司振权,毕业于四川省绵阳水利水电学校。今年6月,刚走出校园,他就在网上物色合适的工作,并投了多份简历。

 

  6月10日,一名男子给司振权打电话称,说他通过了审核,尽快来襄阳的分公司面试。

 

  司振权赶紧买了一张前往襄阳的火车票,没想到噩梦悄然降临。

 

  6月19日晚,司振权被带到樊城区柿铺的一间出租屋内,他才发现自己陷入传销组织。

 

  6月21日清晨6时许,司振权提出回家,但遭到拒绝。传销头目袁某过来劝说,司振权执意要走,便提起行李准备离开。

 

  这时,多名传销者围上前来,将司振权围住,有的拽住他的胳膊,有的将他拦腰抱住。

 

  情急之下,司振权从挎包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朝对面的袁某刺去。此时,传销头目吴某过来帮忙,也被刺伤。

 

  事发后,司振权主动拨打120,并向警方自首。袁某二人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公诉机关

 

  故意伤人,要负刑事责任

 

  昨日,该案在樊城区法院审理。司振权的姐姐司娟,特地从西安赶到襄阳。

 

  昨日上午9点,樊城区人民法院法庭内,已有几个月没见面的姐弟俩,隔着铁栏相视而泣。司娟哭着说:“你瘦了。”

 

  司娟说,弟弟吃了很多苦,2006年高中就毕业了,但家里实在贫困,父母身体又不好,拿不出报名费。随后,弟弟四处打工,直到2008年再次参加高考,如愿上了大学。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袁某、吴某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司振权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两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检方认为,司振权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传销头目)有过错,故建议减轻量刑。

 

  被告律师

 

  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

 

  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姚永安则认为,司振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应该无罪释放。

 

  姚永安说,传销组织将司振权骗至襄阳强迫其加入,不让其离开,就是非法拘禁。司振权为了免受不法侵害,持刀相向,对两名传销头目造成损害,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姚永安举例说,西安的“肖昌勇案”(见相关链接)和司振权的案件类似,肖昌勇被判防卫过当,犯罪事实成立,但依法免除刑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司振权的案件来看,当他伤人后,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充分说明他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此外,姚永安还认为,检方采信的证词几乎都是传销头目或成员的,有一定的偏向性。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社会学家

 

  量刑应慎重

 

  司振权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犯故意伤害罪?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社会学家。

 

  襄樊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副主任张樊称,传销头目只是限制了司振权的人身自由,但没有危及到其人身安全,为了脱离控制逃跑而用刀伤人不属正当防卫。但自首、被困传销等因素,可作为法院从轻或减免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司振权不应该被判刑,可对其进行治安拘留、经济处罚等。”襄阳市社科联副主席陈新剑说。

 

  陈新剑认为,传销组织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牟利,拘禁他人,这种违法行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传销行为首先就触犯了法律。

 

  陈新剑说,从社会影响上来看,法院的判刑量刑应该考虑这一因素,如判处司振权有罪,有悖于公平和正义,助长了传销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

 

  相关链接

 

  捅死传销头目

 

  四川小伙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7月,四川小伙肖昌勇被骗至西安一传销窝点,人身自由被限制。逃脱过程中,肖昌勇遭多名传销成员殴打。

 

  情急之下,肖昌勇掏出弹簧刀朝四周乱捅,刺中两名传销头目,其中1人死亡1人重伤。

 

  2010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肖昌勇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当庭释放,但要承担民事赔偿3.4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害人为了强迫肖昌勇参加传销组织,实施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目的是为控制住肖昌勇,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危及肖昌勇人身安全的程度,肖昌勇的犯罪事实成立。肖昌勇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