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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看守他人 致人死亡获刑四年
作者:徐春荣  文章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38  更新时间:2011/9/27 11:52:18  文章录入:admin

 

  2011年9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何修武有期徒刑4年。

 

  法院查明,2010年8月22日,晏某(已判刑)将被害人张某骗至丰城参与传销,张某先后被安排在陈某(已判刑)、晏某和被告人何修武等人参与的传销组织的出租房内,为防止张某报警和与家人联系,该传销组织由同案人晏某以打电话为名骗得张某的手机,至事发期间,张某的通信和出入自由均被控制,其中,张某数次外出时,均由晏某和另一名传销组织成员实施控制。2010年9月1日晚10时许,张某和晏某被再次交流并安排住进陈某负责的一出租房内,住所内同时有被告人何修武和毛某、李某等传销人员居住。9月2日上午,该出租房内人员按传销组织内的惯例进行上课等活动,当日中午房内人员午休时,由被告人何修武在客厅值班看守,防止张某逃走。15时许,张某趁被告人何修武不注意,从该住处厨房爬窗跌落至地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修武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系从犯、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应当减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