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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点击“世界通”赚钱为饵发展下线500余名
作者:方元  文章来源:十堰晚报  点击数 42  更新时间:2011/9/22 10:02:06  文章录入:admin

 

  房县妇女黄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最多时,下线传销人员多达500余名,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63万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罚金8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63万余元。


  2008年6月24日,黄某在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地区代理商屈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宣传鼓动下,以其丈夫张某的名义购买5张世界通公司的WORLD软件卡,并以此种形式加入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时隔不久,黄某接受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安排,分别于2008年9月、2009年1月、2009年6月前往香港、马来西亚、海南等地对该公司进行考察并接受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成为传销骨干。回到房县后,黄某积极组织、领导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WORLD软件增值服务代理及发展会员的传销活动。


  为便于开展传销活动,黄某在房县城关镇泉水村租用私人房屋开设工作室,先后采取招商茶话会、招商聚会等多种形式,组织人员在房县政府宾馆、房县皇城酒楼、十堰太和饭庄等处租用会场,进行几十场次WORLD软件增值服务代理的宣传活动,听众超过千人。


  黄某向这千余名听众大肆宣讲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发展前景,以点击世界通公司软件卡内的广告就能赚钱为诱饵,诱惑他人购买世界通WORLD软件卡,以增加自己的售卡量获得晋升,从而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这种手段,黄某仅仅用了1年的时间,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0余名,从中获得非法利益63万元。


  房县法院一审以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8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6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特征,因而不构成犯罪。


  市中院审理认为,黄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世界通软件卡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购买5张以上软件卡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零售级代理商至县级代理商等5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卡金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