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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果传销第一案3主犯获刑 涉案百万元 |
作者:谭永前 黄钜仁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197 更新时间:2011/9/3 10:26:12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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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县的一起传销案做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均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刀承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富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钱凤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三被告人采用组织上课洗脑的方式,让通过引诱来到平果县的人加入他们事先已从事的所谓“消费资本运作”生意。要求参加的人员以人民币4 000元购买1份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要求每参加人员发展3人,之后按顺序组成层级,参加人员以各自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购买的份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同时提升自己的级别,由“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逐步升级。
三被告人通过姜某、姜某某、袁某等人,从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引诱朱某等30余人先后加入该“消费资本运作”组织。涉案金额人民币1098500元。至案发,三被告人均升到“高级业务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刀承仙、张富荣、钱凤美参加虚拟的“消费资本运作”活动,之后组织参加者以缴纳4 000元人民币购买1套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的份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2009年3月至案发,三被告人组织发展的传销下线,参加人数达30余人;故辩护人辩解参加人员没有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在传销活动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起组织、领导的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被告人之间是上下线关系,处于下线的被告人其作用相对较小而已,不存在主从犯之分;故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赃款人民币1 098 500元,依法向三被告人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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