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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打击传销活动基层组织大有作为
作者:闫祥岭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44  更新时间:2011/9/2 10:32:56  文章录入:admin

 

  河南农民赵作海在宁夏陷入传销泥塘,20多万元国家赔偿款付诸东流;广西来宾等地传销泛滥,众多参与者损失惨重。近来发生的这些事件再次激起了公众对传销活动的深恶痛绝。

 

  国家有关部门对传销的清查整治从未停止,目前仅广西公安机关就教育遣返传销人员超过5000人,刑事拘留人数过百。但传销活动屡打不绝,除传销活动组织者充分利用群众急于致富的心理之外,也和近年来打击传销活动仅仅依靠公安和工商等执法部门力量,未能广泛发动群众力量息息相关,尤其是基层组织的缺位应引起重视。

 

  基层组织作为连接社会的底层组织,本应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优势。但从目前已经破获的传销案件来看,部分地方基层组织成员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出租房屋方面为传销提供便利,甚至一些基层组织成员自己也参与到传销活动中,暴露出当地基层组织并未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基层组织的工作方式也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尽管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但现实却是,无论传销人员向外地流出,还是在新的地区聚积,流出和流入地的基层组织对此常常缺少及时了解,也尚未纳入关注、管理的范畴。

 

  基层组织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缺位现象,理应受到更多关注。基层组织在打击传销活动中具有密切联系群众、贴近群众生活的天然优势,应当在本辖区内营造出排斥传销的氛围,一方面在群众中广泛宣传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让辖区群众形成对参与传销活动的免疫力,另一方面规范辖区出租屋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出租业主档案记录,以期杜绝出现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现象。同时,基层组织成员还应起模范带头作用,不加入传销,不为传销提供便利。

 

  同样重要的是,要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传统基层组织和物业委员会、民间志愿组织等新型基层组织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努力适应人员流动性强、群体利益多元化等新特点,充分发挥新型基层组织的力量,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延伸管理触角,为打击传销等非法活动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