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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的表现形式 |
作者:李逸竹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92 更新时间:2011/8/29 11:08:05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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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所谓网络传销,即通过互联网实施传销行为。可分两大种类:现实传销的“网络版”与狭义网络传销。现实传销的“网络版”仅仅将互联网作为发展下线过程中的宣传工具或通讯工具,但发展下线与计酬方式并不以互联网为必要条件,因此其本质还是现实传销。真正的网络传销,发展下线与计酬方式必须通过互联网,通常表现为入会者点击上线给予的链接后注册成为会员,而上线根据其链接的点击量或注册人数计算报酬。这种传销称为“狭义网络传销”。
根据是否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可分为网络传物传销与网络传人传销。前者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后者不涉及。由于传销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一切网络传销总是打着“网络资本运作”、“募集资金”、“连锁销售”等旗号,但只要符合收取入门费、需要发展下线及依团队计酬、瓜分奖金三点,即是网络传销。
网络传物传销,即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ulti-level Marketing)”。其目的不是为了使网民成为其“经销商”,因为虚拟世界之买卖于物流方面的成本支出基本相等。同样的虚拟店铺,在仓储与运输上的成本支出差异不会太大,基本无利润赚取的空间。而某些虚拟网站之所以要发展会员,为的是使网民成为其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介质。通常表现为特定网站的注册会员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如腾讯QQ、微软MSN、阿里旺旺等,或非即时通讯工具,比如电子邮件、虚拟社区、论坛等,发布有关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链接,如果其他网民点击此链接进入对应的页面后成功注册为会员或者实施了消费行为,那么链接发布者将取得相应的佣金回报。这种传销模式利用的是网民的虚拟交际资源与个人时间。网民可能损失自己的虚拟交际资源、个人时间与私人信息的安全利益,而其他网民可能遭受垃圾邮件、信息的骚扰,对创造文明的网络环境是不利的。如果注册是免费的,即无“入门费”,那么网民的现实财产利益不会遭受威胁,对社会的不利影响还相较轻微。如果注册是收费的,那么网民就将面临现实财产利益损失的威胁。一般而言,收取入门费的网络传销都是以骗取入门费为目的的。试想,网站利用网民的人际资源与时间宣传销售其产品,支付网民对价是理所应当的。网民所赚取的每一分佣金都是以出卖自己的人际资源与时间为代价的,为何反要网民支付“入门费”?其目的不言而喻。
如果说网络传物传销的目的是利用网民的虚拟社交资源与个人时间为其产品与服务进行广告宣传,那么网络传人传销,就在根本上暴露了其骗取下线财产的非法目的。这种网络传销模式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通常表现为网民通过支付注册费,注册为特定网站的会员。成为会员后,即享有发展其他网民加入该网站的资格,并可按成功发展的会员人数赚取积分或报酬。以北京某网站为例,网民只要交纳人民币1300元,即可申请1个用户名,享有使用该网站提供的9大平台5年的资格。每1个会员发展一组网民注册(3人),可积6分,相应地获得奖金600元。某些网站可能以营销产品与服务为幌子,可能以募集资金投资生产为幌子,实质上都是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来支付上线的报酬。由于传人传销目的在于骗取网民的“入门费”,因此网络传人传销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收费注册。
综上,但凡收费注册的、以发展下线为目标并以所发展之人数作为计酬标准的网络营销模式,无论是否涉及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均为网络传销。其目的在于骗取网民的注册费,而免费注册的网络传物传销,目的在于利用网民成为其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的载体。
李逸竹 华东政法学院
姜晓亮 中华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