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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名传销成员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
作者:李志方 杜秀明 雷渊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35 更新时间:2011/7/5 12:35:44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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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蒋华国、赵昆、王熙、李铭四人犯抢劫罪一案,经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蒋华国由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以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赵昆由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以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熙由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审以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铭由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审以抢劫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蒋华国、赵昆、王熙、李铭均系传销组织成员。2010年3月14日,被告人李铭以加工汽车模具为名,将被害人王高鹏骗至三门峡湖滨区家王庄村一传销窝点。被告人蒋华国安排赵昆、王熙看管王高鹏,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交出钱财。遭到王高鹏的拒绝后,他们采取将王高鹏送到山西“黑煤窑”、制造车祸等暴力威胁手段,逼迫王高鹏交出随身携带的现金、身份证、储蓄卡等物品,同时逼迫王高鹏联系家人向蒋华国指定的邮政储蓄卡汇款3200元,随后将款取走。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人为迫使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间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缴纳“加盟费”,参加传销组织,以获取非法利益,本质上属非法拘禁过程中的强迫交易行为,不符合抢劫犯罪构成要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蒋华国、赵昆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王熙、李铭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蒋华国、赵昆、王熙、李铭四名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一般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遂一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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