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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孩骗姑姑搞传销致其跳楼身亡 判刑11年 |
作者:武建玲 文章来源:中原网-郑州日报 点击数 73 更新时间:2011/6/29 11:07:15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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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骗姑姑入传销网,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致使姑姑跳楼身亡,一女孩被判有期徒刑11年,其两名同伙也分别被判9年、11年有期徒刑。
常惠(化名)出生于1991年,高中毕业后外出打工的她被同学拉进了传销组织。传销组织负责人告诉她,缴纳2800元“入伙费”后,每发展一个下线可得到520元报酬。被拘禁几天后,常惠交出了2800元钱,并开始发展下线,只比她大两岁的小姑常小梅成了她狩猎的目标。她告诉远在云南老家的小姑常小梅,说自己这里有不错的工作。2010年8月9日常小梅到达郑州,被常惠接到新密的“家”里。
第二天上午8时许,“家”里突然来了七八个人,开始给常小梅讲解传销知识。意识到被骗后,中午时分常小梅表示要回家,并拿着自己的东西要离开,杨洋、常惠、谢勤芳等人挡住了她的去路,并轮流劝她加入传销组织,常小梅始终不答应。为了防止她逃跑,几人时刻守在常小梅身边,常惠偷偷地藏匿了姑姑的手机。12日9时许,躲到六楼阳台上的常小梅情绪失控,并从六楼跳了下去。
当天,杨洋、常惠、谢勤芳被警方传唤到案。今年1月,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接到判决后三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杨洋和常惠诉称,原判决量刑过重;谢勤芳诉称其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直接责任。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洋、常惠、谢勤芳在组织传销中,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致被害人常小梅坠楼身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洋、常惠具有哄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系本案主犯,原审对二人量刑适当,谢勤芳系从犯。据此,维持了原审对杨洋、常惠的判决,改判谢勤芳有期徒刑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