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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致人坠楼死亡 一在校大学生获十年刑
作者: 付剑 罗来庆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4439  更新时间:2011/4/3 2:37:58  文章录入:admin

 

  在校大二学生晏光华将被害人张某骗入传销组织后,控制其人身自由,致使张某在逃离传销组织时坠楼身亡。3月3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了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晏光华、陈亚霖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13170.2元、91358.6元,并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0年8月22日,被告人晏光华将被害人张某骗至丰城参与传销,张某先后被安排在二被告人参与的传销组织的四处出租房内,为防止张某报警和与家人联系,被告人晏光华以打电话为名骗得张某的手机。至事发期间,张某的通信和出入自由被控制,其中,张某数次外出时,均由被告人晏光华和另一名传销人员实施控制。2010年9月1日晚10时左右,张某和被告人晏光华被交流并安排住进被告人陈亚霖负责的丰城市剑邑大道一出租房内,住所内同时有毛某、何某、李某等传销人员居住。同年9月2日早饭后,被告人陈亚霖外出,午休时返回,离开前,未对屋内人员进行交待和安排。当日上午,屋内人员按传销组织内的惯例进行上课等活动。被告人陈亚霖午休期间返回时,被告人晏光华向其反映张某要打电话一事,被告人陈亚霖声称午休后再说。当日15时许,张某趁负责看守的何某不注意,从该住处厨房爬窗时跌落至地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高坠致创作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陈亚霖家属主动赔偿了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晏光华、陈亚霖共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光华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人陈亚霖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且两被告人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晏光华、陈亚霖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3年,分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13170.2元、91358.6元,并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晏光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晏光华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因上诉人系本案主犯,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