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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名网络传销人员被判处徒刑 |
作者:方列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65 更新时间:2011/3/5 11:00:19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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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非法传销打击力度的加强,一些不法之徒将传销模式转移到了网络上。浙江温岭市人民法院对吴世华、武湘红、毛瑜清三名以推销手机通话费为借口,通过网络开展传销的犯罪嫌疑人判处徒刑,三人均没有上诉,3月4日判决正式生效。
2008年下半年,互联网传销载体美国移动通讯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国公司)未经相关部门登记审批而在我国互联网上成立,后分别更名为西联通讯公司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联公司)、诺亚国际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诺亚公司)。该公司在网上组织传销,要求入会人员必须交纳300元、900元、1500元、3000元四种形式的套餐才能取得入会资格,并根据入会人员交纳的四种级别的入会费,分10个月分别返还500元、1500元、2500元、5000元的手机通话费。
2008年11月份,浙江省苍南县人吴世华通过他人介绍,以“美国公司”市场负责人的名义,在网上利用自己的QQ号发布网络传销公司的传销形式和奖金返还模式以发展会员。在该公司营业期间,吴世华下线的经营数额达300多万元。2008年11月,武湘红、毛瑜清通过吴世华等人介绍加入“美国公司”后,各自发展了多名下线,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2009年7月更名为“诺亚公司”的传销机构在互联网上关闭了网站,入会会员每月的话费返还也不见了影踪,这时,很多人意识到被骗,选择了报案。2009年6月-9月,三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美国公司”、“西联公司”和“诺亚公司”在我国从事话费等业务经营,都属未经许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世华、武湘红、毛瑜清以推销手机话费充值返还业务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话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等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温岭法院遂依犯罪情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世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同罪判处武湘红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罪所得366903.10元予以追缴;以同罪判处毛瑜清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罪所得121310.8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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