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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六犯罪嫌疑人欺骗他人参与传销获刑
作者:刘德华 吴明远 吴玥  文章来源:正义网  点击数 43  更新时间:2011/1/21 12:37:19  文章录入:admin

 

  6嫌犯欺骗他人参与传销,导致坠楼身亡严重后果。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检察院得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汪某、牛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罗某有期徒刑五年;权某有期徒刑四年;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徐某某等四人50085元。 

 

  据了解,2010年4月,牛某某(男,现年43岁,安徽临泉县人)以到自贡开饭馆为由,将表弟徐某某骗至我市进行“网络营销”的传销活动。张某(男,现年27岁,湖北竹山县人)得知这一情况后,将牛某某、徐某某安排到汪某(男,现年21岁,湖北竹山县人)负责的位于大安区凤凰乡凤凰村的传销点进行辅导、感化。汪某随后向传销点内的人员安排了接待新人的办法、要求,强调要留住新人。4月17日下午,牛某某、罗某(男,现年23岁,湖北竹山县人)到车站接到徐某某。在回传销点途中借故将徐某某手机骗走。回到传销点后,徐某某得知在自贡来不是开饭馆,而是进行传销活动,即提出不愿参加,徐某某提起行李要走,并要求牛某某归还手机,牛某某置之不理,并将徐某某手中的行李拿下,罗某、权某(男,现年27岁,湖北竹山县人)和周某某(男,现年24岁,海南陵水县人)又以关门、堵门的方式不让其离开出租屋。并以“留下来看几天、玩几天再说,了解一下,天太晚”等借口劝阻徐某某离开,徐某某被迫留下。当晚,众人将出入传销点的铁门锁好后休息。夜间,徐某某多次起床均被发现,被罗某等人跟随,难以脱身。次日凌晨5时许,徐某某试图离开出租屋时,坠于楼下。徐某某在被送往重庆救治途中,死于隆昌县隆纳高速公路入口处。经鉴定,徐某某系生前高坠致颅脑、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2010年2月,武某某(另案处理)以到自贡开饰品店为由,将网友李某某骗至自贡,预加入以张某为首的传销点。3月5日中午,张某在自流井沟坝的传销点开会,安排接应工作。为加强力量又调来杨某某一起接待。按照安排,武某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将李某某骗至传销点,武某某将李某某的手机拿走。李某某来到传销点后知道被骗,多次要求归还手机、提出离开,被拒绝。李某某翻上阳台,以跳楼相威胁。杨某某等人强行将其带至于客厅控制。张某外出归来得知了李某某的情况,仍不让其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翻上卧室窗户试图求救时,坠楼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左肱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骨折、盆骨骨折属轻伤。

 

  据介绍,张某、汪某、牛某某、罗某、权某、周某某为使徐某某接受传销观念、加入传销组织,采取收手机、看守、跟随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致其坠楼死亡。张某还伙同他人采用同样的方法致李某某轻伤,上述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承担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张某、汪某组织指挥同案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牛某某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组织,该三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权某、周某某受张某、汪某指使,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