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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宣判一传销大案“主任”获刑一年
作者:张晶晶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点击数 85  更新时间:2011/1/20 19:36:02  文章录入:admin

 

  组织会员听课、收取会员费、发展下线,23岁的“主任级”传销头目领刑。1月17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传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来自四川省三台县的被告人黄某参加了以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轩妍阳光化妆品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推销轩妍阳光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交2800元或3900元购买一套商品作为加入资格,实际并无此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后才可发展下线人员,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划分层级的依据,骗取参加者的钱财。该传销组织成员按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从高到低分为高级经理、经理、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层级。 2009年6月20日该传销组织从乐平市流入弋阳县,被告人黄某作为在弋阳县的该传销组织中主任之一,属于较高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下层级的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和有关传销内容的上课,发展下线人员。

 

  2009年7月20日弋阳县公安局对在弋阳县的该传销组织进行了打击,并遣送了数十名传销人员回原籍,被告人黄某与陈某等却到火车上劝留传销人员,并在贵溪市火车站劝留了19名传销人员返回弋阳县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