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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广告就赚钱?哪有这等好事
作者:李仪  文章来源:半岛晨报  点击数 82  更新时间:2011/1/11 17:34:40  文章录入:admin

 

  “下饵”三部曲

 

  1.高额广告费

 

  交纳会员费30870元的高级会员每天可以点100个广告,公司给24.5美元的广告费,折合人民币170元。

 

  2.电子币提现

 

  该公司每天把24.5美元的电子币划入会员账号,攒够100美元以上就可申请提现,公司会扣除8%手续费,把美元换成人民币存入会员银行账户。

 

  3.各种奖励制度

 

  如成立“报单中心”,就可为新会员报单、交会费,公司会按照新会员入会费的3%进行奖励。

 

  坐在家里,只要把网站上的100个广告都点上一遍,就能轻松赚到170元,这样的好事您信吗?男子孙某不仅自己信了,还让更多的人也信了。从2009年9月到2010年2月,孙某在大连成立“报单中心”,以“点广告赚钱”为饵,宣传自己的“直销”模式,发展和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00余人,涉案资金达143万余元。庭审中,孙某自愿认罪,法庭将择日宣判。

 

  苦等7天 网站关闭,方知误入传销陷阱

 

  2010年2月下旬至3月初,大连公安机关相继接到多名群众报案,这些受害人均称自己在参加一澳洲公司的活动中被骗走钱财。根据受害人的描述,这家公司以迅速提高公司知名度为名,采取“直销”模式招募会员,称只要交纳会员费成为该公司会员后,每天坐在家里点击公司网站上的广告就能赚钱。

 

  在交纳会员费之后,部分受害人通过点击网站广告确实赚到了钱。但是,2010年2月1日,该公司网站上的广告忽然点击不了了。2日后,该公司发布通知,称由于网站服务器升级,2月1日至7日的点击广告收入将在2月8日网站恢复后合并计算。 2月8日,苦苦等待的会员却发现网站忽然关闭了。

 

  经过分析,警方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变相传销案件。这个传销组织抛掉实物产品,选择点击网站广告赚钱的方式来诱人加入,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经过侦查,警方确认男子孙某是目前这个传销组织在大连已知的最高头目,于2010年3月12日将孙某刑事拘留。

 

  双重“甜头” 先给广告费,后跟奖励制度

 

  孙某,早年毕业于重点大学,2008年前曾在两家公司担任经理等领导职务。到案之初,孙某坚称自己从事的是“直销”行业,但在办案人的法律和政策教育下,孙某最终认识到自己不仅陷入了传销陷阱,还无意中充当了骨干角色,他随后如实地供述了该公司的传销模式。

 

  据孙某讲,这家公司自称在澳洲注册,公司网站上介绍说,该公司主要业务是招揽客户到其网站做广告,为了快速提高公司及网站知名度,大量招募会员,让会员到公司网站点击广告,公司给会员支付广告费。而要想成为会员,需要交纳490元至30870元等5个不同级别的会员费。根据会员级别,会员在网站上可以点击不同数量的广告,交纳30870元会员费的高级会员每天可以点100个广告,公司给24.5美元的广告费,折合人民币170元,交10290元的会员是6.18美元,逐级递减。

 

  除了赚取广告费,该公司还设立了所谓的“左右区对碰奖”的奖励制度,即会员推荐下线会员后,将下线会员安排在自己下面的左区或右区,公司就根据这些下线会员交纳的会费,给予推荐人奖励,会费以“单”为计量单位,1单为490元,如果上线会员的左右两区都有2单或3单,符合2:3或3:2的比例,公司就会给该上线会员30美元的奖励。此外,会员如果成立“报单中心”,就可为新会员报单、交会费,公司会对报单中心按照新会员入会费的3%进行奖励。

 

  嫌犯自述 害了自己,连累他人

 

  在交代犯罪事实的同时,孙某表示自己也是误入歧途。原来,2009年9月19日,经朋友介绍,孙某认识了许某,许某向孙某介绍了这家公司的情况,称这种投资比把钱存入银行强多了。听信许某的孙某立即办理了会员手续,并成功赚到第一笔广告费。在赚到一些钱后,孙某开始介绍亲友成为会员,2009年10月末还成立了报单中心。从2009年9月到2010年2月,孙某和下线郝某发展和间接发展会员100余人,收到资金143万余元。仅据孙某自己交代,他从中获利二十六七万元。

 

  庭审最后,孙某当庭做了最后陈述:“我不仅自己成了受害人,还连累了他人。 ”

 

  法律链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