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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打着销售幌子诱人“下水”头目被判刑 |
作者:夏长征 赵磊 文章来源:江淮晨报 点击数 92 更新时间:2010/12/20 0:03:19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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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保健品为幌子,实为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日前,两个传销头目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同堂受审。被告人李小平、李杰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和6万元。
现年42岁的被告人李小平,女,系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大河沟村农民。被告人李杰系四川省广元市龙潭乡官山村农民。
被告人李杰于2007年10月经他人介绍在河南省漯河市缴纳2800元,加入了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保健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李小平于2008年12月随丈夫周某到河南省漯河市,缴纳2800元后加入该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以帮找工作或做生意为幌子,引诱、骗取他人先听传销课,再缴纳2800元“入门费”加入该组织。这些人一旦入门,就会被要求去发展“下线”。该组织则依据每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让其担任所谓的领导职务。
被告人李小平2009年4月份晋升到该传销组织的经理级别,同年9月来到宿州市继续进行传销组织活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宿州市传销团队70余名传销人员的管理,收取传销人员所缴纳的“入门费”、给下级人员发放工资、奖金等。被告人李杰2009年10月来到宿州市继续进行传销活动,同年12月晋升到该传销组织的经理级别,协助被告人李小平进行对传销人员的管理等工作。
2010年3月25日,宿州市公安人员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二被告人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经审查,二被告人系传销组织的主要领导人。警方遂于当日将二被告人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平、李杰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