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深圳:从事传销活动将受严惩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深圳侨报  点击数 30  更新时间:2010/11/29 21:03:43  文章录入:admin

 

   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是危害社会的毒瘤,给参与者及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巨大冲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事传销活动将受严惩。


    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禁止传销条例》第24、25、26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罗曼娜缇”特大非法传销案件


    2008年12月18日,原龙岗工商分局、龙岗公安分局联合行动,查处了深圳罗曼娜缇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特大非法传销案,查获非法传销人员109人,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等7名,涉案金额达818万元。


    据查,“深圳罗曼娜缇服饰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股东或已加盟商户推荐的方式吸收加盟商,只需交纳2万、5万、10万或20万元不等的购货款就可成为不同等级的加盟商,具有低折扣批发内衣零售和介绍他人加盟的资格。公司按照介绍加盟的先后关系建立一一对应的上下级管理和提成分配网络。只要成功介绍新加盟商,直接介绍人及其对应的所有上级加盟商都可获得最低200元、最高26000元的奖励,等级越高,获得的提成也越多。罗曼娜缇公司已此引诱“批发商”发展下级“批发商”加入,从而获取非法收益。2008年期间,罗曼娜缇公司发展了大量人员参与该传销活动,销售金额达到了818万元。


    2009年11月18日,龙岗区检察院判王某、程某、叶某等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苏某、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内衣、电脑等物予以没收。


    警示: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