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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传销状告上线赔偿 |
作者:冯琳 文章来源:渤海早报 点击数 244 更新时间:2010/10/27 10:40:58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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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45岁的妇女黄某起诉56岁的妇女刘某返还近14万元。刘某辩称,该款是黄某参与“电子商务”返利活动的投资,后因卷入“网上传销”而蒙受损失。法院认为,黄某不能证明确系“借款”,一审驳回黄某诉请。
庭审中,原告黄某诉称,2006年间,原告与被告刘某相识并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近15万,用于购买药品,约定半年一次性还本付息。2009年初,被告曾还给原告近1万元,剩余近14万元至今未还,多次协商未果,故告到法院讨债。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诉请。该钱并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参与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购物返利活动。被告当时是配货网站站长,受该公司委托,向原告开具购货收据,盖有公司公章。原告把货款存到被告账户后,被告又全部转存到公司账户,均有相关货单、银行凭据为证。后来,该公司因涉嫌传销被查封,负责人被警方逮捕,造成原告损失无法返还。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对本案诉争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负有举证责任。对此,原告仅提供其向被告账户存款的凭证,但并未提供任何书面借款凭证。被告否认其与原告存在借款关系,主张该款是原告通过被告向某公司购买药品的货款,提供货单中有原告作为交款人的签字确认,对被告抗辩理由及证据予以采信。综上,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请,诉讼费3000余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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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的幌子,开设网站、推销商品,以高息返利、定期分红等为诱饵,所谓吸纳会员实为“拉人头”的非法集资行为。市民对于类似“天上掉馅饼”的情况要提高警惕,发现可疑商业行为或资金活动,应尽快向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举报。由于传销是违法犯罪活动,参与者蒙受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等待案件侦破,部分赃款才有可能追缴发还。因其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形成债务,当事人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否则诉请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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