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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警方曝光传销新骗术传实物到“资本运作” |
作者:聂勇 文章来源:天山网 点击数 187 更新时间:2010/10/16 21:00:53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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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过去的“只进不出”,逐渐演变为现在的“有进有出”;由以往的传商品、传实物,逐渐演变为传概念、传理念、传份额,直至发展到所谓的资本运作。
10月10日,新疆公安厅新闻办通报全疆范围内发生的11起传销案件。通过警方的分析,传销组织不断“推陈出新”的骗术暴露于众。
两地
警方联手解救40余人
今年以来,我区各级经侦部门陆续接到群众举报,通过这些情况反映来看:伊犁、塔城、哈密、昌吉、阿克苏、喀什、乌鲁木齐等地区有许多群众被骗至江苏邳州、广西玉林、深圳、四川等地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3月24日,塔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马某报案称: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喀什市有部分人员前往江苏省邳州参与传销。警方调查发现,该传销组织以务工,工资待遇丰厚为名,诱骗群众前往参与传销。传销组织通过上课、劝导等手段,对被骗的群众进行“洗脑”,以所谓“人际网络”、“亲情互动”等方式发展下线,并每人收取人头费2900元。计酬方式为:发展1~2人,获取15%提成;发展3~9人,获取20%提成;发展10~64人,获取30%提成;发展65~390人,获取42%提成;发展390人以上,获取59%提成。
警方了解到,参与传销的人员每人每天须向该传销组织交纳食宿费7元,最后有些人血本无归,生活陷入困境。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得知情况后,与公安部和江苏邳州经侦部门联系。5月18日,新疆、江苏两地经侦部门配合,联手捣毁该传销窝点,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成功解救40余名新疆籍受骗人员。
传实物
变身“资本运作”
在传统的传销模式中,利润来源不是靠零售产品,而是靠“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等特定表现形式。经过多年的发展蜕变,传销形式悄然变化。
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赵玲介绍,过去,传销的人员是“只进不出”,而现在逐渐演变为“舍饵钓鱼”,传销组织裂变速度明显加快;同时,在传销内容上,由以往的传商品、传实物,逐渐演变为传概念、传理念、传份额,直至发展到所谓的资本运作。
近日,乌鲁木齐部分市民参加所谓国家在广西南宁开发的虚拟经济项目,只需要一次性申购21股共6.98万元,即可发展合作伙伴,一个“投资者”只限发展3个下线,通过层层发展累积“投资团队”。发展21名会员后,称两年后就能领取980万元,其间加入者每月还能按比例领取工资。
传销发展多年,相比从前更具欺骗性,引诱方法多样。赵玲表示,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就业艰难,传销组织者抓住这一特点,编造学习工作技能、提供就业岗位、合伙投资等诱饵,诱骗受害人上当。传销组织者还利用网络聊天交友等方式,安排专人在网络上以游玩、网友见面、做生意等诱饵诱骗涉世未深的网友。
传销组织利用一些人有快速致富的心理,灌输传销理论,不断对参与人员进行“洗脑”。通过接受“教育”,许多参与人员从开始反感、抵制到逐步认同、接受,并积极参与,于是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恶性循环,有的传销参与人即使在被解救教育后仍不思悔改,转移地区再次参加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有严密的组织等级制度和分配方式,即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员———经理———大经理(由低至高),发展人员采取单线联系,‘家庭式居住’进行管理,几人甚至十几个男女混居在租住房中,统一吃住,统一行动,由“家长”实施封闭式管理,利润分配按级别划分,按金字塔式分钱。”赵玲说。
据了解,今年以来,截至8月底,我区陆续发生以纯资本运作、拉人头入会等方式的传销案件6起,破获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遣返参与传销人员40余名,查处非法传销窝点4处。目前,传销组织的违法主体由兵团职工、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向公司老总、退休干部、大学生等群体扩展。
传销
与直销有本质区别
由于很多传销人员都是打着直销的手段欺骗受害人,警方还分析了传销与直销的本质区别。
首先,直销与传销两者之间起点定位不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活动则不一样,传销商和传销企业在开展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始终把“高投入、高回报”放在第一位,与正当的直销活动完全不同的是,他们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的销售。
入门要求不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的产品。而在传销活动中,强调首先要成为会员,而成为会员的方式就是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产品。
工作模式不同。直销活动的从业人员前期主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给这些客户,但随着消费客户越来越多,其工作重心便逐渐由前期的开发消费客户逐渐转为了管理消费客户,并且在管理消费客户的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各种消费客户提供各种消费资讯产品,售卖服务。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的工作自始至终不会有什么变化,即老是围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的模式开展工作。
另外,两者之间的管理方式不同。直销企业管理比较严格,直销人员在其从业过程中通常会有岗前培训等等的系统培训,其内容包括产品培训、营销技术培训、客户服务培训、政策法律培训等等。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常常上课,但他的目的是给参与人员“洗脑”,造成直销的假象,误导参与人员。
分配形式不同。在直销活动中,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传销活动中,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价值观念不同。直销活动强调劳动,奉行的是“按劳分配和勤劳致富”等原则,把直销活动当成一种正常的创造财富和分享财富的活动,其传播的是所有的收入均来自于自己的付出,主张在营销技术上精益求精。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通常在其传销系统文化的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售后服务不同。直销活动通常会制定和执行良好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而在传销活动中,由于从事传销的人员通常是以产品作为拉取人头、发展下线的一个道具,所以其交易一旦完成,就不允许退货,并往往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根本谈不上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打击
传销需多方配合
警方表示,打击非法传销活动首先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其次,扩大社会宣传,加强社会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手段,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现实危害、预防措施等,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特别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理性对待致富“途径”。
同时,加强重点区域管理,尤其对出租房屋、废弃厂房的监管,让传销组织没有安身之地。各级各部门在检查出租房工作中要摸清底细,对疑似人员实施重点监控;对明知是传销组织仍为其提供住所和场所的,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从根本上切断传销活动的土壤和空气。
被通报的11起传销案
1.卖酷手机传销案:美亚国际MDG公司以“购买卖酷手机软件”为幌子,在新疆设立加盟店,逐级提成,涉案金额逾百万元。
2.纯资本运作传销案。
3.尊上公司理财型传销案:称购买所谓原始股成为该公司会员,介绍他人入股收取提成并有高额利润回报。
4.邳州传销案。
5.沙湾县公安局侦破刘某传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3人举办了水杯”产品培训会,参会人员要成为普通会员一次性交纳280元,依此类推。此案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
6.奇台县经侦大队查处非法传销点:传销组织者在初期免费发“血宝口服液”和“大漠神雕参灵口服液”。中后期收取费用,截至查获当天,已提高至每盒2800元。
7.石河子市经侦支队查处一些营销机构利用开设门面店进行类似“传销”活动的窝点。
8.哈密地区多人前往四川乐山参与传销案。
9.哈密地区公安局经侦支队配合当地工商局查处一处以“世联发”电子商务名义从事非法传销窝点。
10.“环球创富组合基金”传销案:该基金销售是通过网络登录到一网页,投资人将资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后进行基金买卖交易。每介绍一人加盟投资,可获取700元的介绍费用。
11.世界通传销案:犯罪嫌疑人施永兵等人要求参加者购买“世界通link-word”手机软件的注册消费卡,通过推销消费卡张数的形式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进行活动。
法条链接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随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严厉查处了一大批传销活动,使非法传销的势头有所收敛。2009年4月,《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由“非法经营罪”界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条款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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