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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罚50万元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点击数 43 更新时间:2010/10/11 12:22:57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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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参加传销,但为传销提供人员住宿、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会不会受到处罚?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凡提供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出租屋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房屋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甲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