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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雁江区:非法传销案的特点成因对策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13 更新时间:2010/9/10 1:34:25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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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四川9月9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吴文渊 张在彬 蒋敏)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通过多层次、独立的传销方式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开展非法传销,将传销演变为聚敛财富、欺诈群众的捷径,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以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2008年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非法传销案共2件8人,非法经营额达270多万元。非法传销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传销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治安现实。
一、非法传销案的特点 1、组织严密,内部分工细,呈“金字塔”管理模式。传销组织不仅有严密的工作和组织纪律,还有一整套的操作流程,分工细,责任明确,易于躲避打击。一个“品牌”的传销,多个窝点授课,少则一、二十人,多则几百人,窝点头目实行单线联系,直接对其上一级负责,其它成员互不往来,而且采取人盯人的办法,互相监视,互相控制,以防与外界联系和外逃。传销人员之间只知道自己上线,真正的幕后老板谁也不认识,从我区查获的两例传销窝案来看,涉案人员也只是四、五级的位置,幕后老板只是电话与下一个级别联系,层层传递信息,实施遥控指挥。
2、跨地区传销居多,人员结构复杂。一是传销公司不在其注册地而是跨省、市进行传销活动;二是传销公司不在传销行为地发展本地传销人员,传销人员均来自外地。我区查处的传销案来看,公司都不在雁江,骨干人员均来自省外,以河南、辽宁、湖北、安徽等省市的人居多,且涉案人员结构复杂,有农民、个体户、无业人员、居民等,给我们查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3、涉及面广,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为传销是通过欺骗同学、同乡、战友、同事、亲属等熟人,或者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所以涉及的人员和层面较多,地域范围较广,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亿元。雁江区检察院查处的两个传销案涉案金额达270多万元,涉案人员近千人,这些惊人的数字足以说明,传销已经成为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隐患。
4、传销对象特殊,欺骗性大。传销商品与其它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对象存在的根本的差别,在于它不需进入商场,也不需要用产品面对面的与消费者交流,而是靠是传销者对产品的夸大其词和巨额的利润回报。销售的对象也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同学这一特殊的群体,传销者正是利用这一特殊的关系,使其传销屡屡得逞。
二、非法传销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1、群众对直销、传销活动的内容和危害性不了解,因而极易被非法传销组织鼓吹的假象所蒙蔽,从而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利用低学历年轻人求职心切的心理,以招工为名,将其骗入火坑”,再通过宣扬一夜暴富、不劳而获,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以至伦理缺失、道德沦丧、夫妻反目、父子相向、亲朋好友形同陌路,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给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危害。
2、虚夸传销致富捷径,“一夜暴富”颇具诱惑性。按照传销组织内部人的说法, 加入传销,一个人从穷光蛋到百万富翁最慢只需一年多时间。传销组织利用青年人发财心切的特点,以宣扬“高收入”的伎俩进行洗脑,并让所谓成功人士交流心得,软硬兼施,直至受骗自甘陷入传销泥潭。
3、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问题。而且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又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的效果。
4、打击传销犯罪存在四难。一是取证难。传销活动上线人员取得非法所得后,立即将非法所得转移,使在追缴非法所得上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同时,下线人员在缴纳“加盟费”后都未取得缴费凭证,也使在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缺乏有效的证据。加之一些“入迷”者在被查处后,执迷不悟,不讲实话,传销者之间互不往来,给查办案件带来困难。二是主犯难抓。传销主犯躲在幕后,身居异地,遥控指挥,抓获查处的传销窝点的主要头目大多在四、五级人员,一旦案发,无法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难以达到打击的目的。三是定罪难。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手段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由于对传销的违法性没有科学界定,给实际工作中对立案查处传销就无法准确定性。刑法认定问题,则是困扰公安机关查办此类案件的主要难点,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和积极性。四是驱散难。打击非法传销还存在遣返难的问题。工商部门在打击处理过程中,对绝大部分参与传销的人员实施遣返,遣返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面临着很大困难,加之个别执迷不悟者,想另起炉灶,想方设法逃避遣返,给遣返工作带来难度,甚至影响打击效果。
5、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刑法目前并未规定有非法传销罪,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并定罪处罚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传销或变相传销作为非法经营活动的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且对此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判决结果也各不一样,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
三、治理非法传销的措施及对策 1、加强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使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知道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传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深刻揭露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欺骗性,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勤劳致富理念,采取发动群众、摸清情况;公布电话、扩大线索;集中力量、分头行动;发现一处、查处一处等措施,联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加强对本辖区实有人口的清理,对涉嫌传销的人员及时报告,同时发动群众举报,提高群众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彻底铲除其滋生、蔓延的土壤。同时,宣传执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取得的成果,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从而增强人们抵制传销的免疫力,自觉做到不参与各种传销活动,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浓厚氛围。
2、加强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及场所管理,努力提高防范能力。传销组织活动特点之一就是跨区实行异地区传销。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加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管理,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切实纳入辖区派出所的管理之中,联合社区民警及社区管理人员等力量要经常深入社区,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对外地人租住房屋以及外地人经常聚集场所要加强管理;还要及时与社区和中介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起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渠道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把打击和防范有机结合起来。以“准确分析、精确打击、有效防控”为原则,提高防范和打击能力,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传销人员涌进市区大多三五成群聚居一起,或几十人结伙租房而居,授课传经时也是几十、上百人纠合在出租房、宾馆、饭店里,他们的流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时间性,这就要求辖区公安机关除了要加强在社区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对出租房的排查、登记、管理,加强对辖区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动态地了解和掌握其现实表现,将传销活动以及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因此,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它滋生蔓延。对构成犯罪的,公、检、法机关要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对犯罪证据标准的研究,达成共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涉案人员既要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又要做到惩罚适当,教育为辅。
4、严格依法处治非法传销活动。针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切实掌握传销组织违法犯罪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严惩策划、组织者,摧毁传销网络,教育解救广大受骗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予以处置。对于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组织者,多次参与传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骨干分子,要依法严惩。对于被骗加入传销组织的,要进行教育,并及时遣散,对于执迷不悟的顽固分子,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处。对于传销的下线参与人员,还是应当根据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以非法拘禁罪等罪名予以定罪处罚。
5、加强立法工作。在刑法或其他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中增加规范传销行为的具体条文,对“非法经营所获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的做出具体司法解释,也可以在现行刑法条文中增加传销罪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传销行为的定性、立案标准、构成要件确定法律依据,如对传销的非法营业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情况、非法传销的产品质量进行详细的规范,以给公检法机关打击非法传销提供法律保障,增强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和效果。2001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年来,一度查禁的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针对这一现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第一次在刑法中明确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传销明确定罪更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以前刑法对传销没有明确定罪,很多人并不知道传销是犯罪,最多只受行政处罚,所以对从事传销揽财十分热衷,群众因为对传销的危害缺乏感性认识,所以对打击传销也缺乏积极性。现在对传销明确单独定罪,将传销行为上升到刑法规范的范围,可以起到预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打击传销的积极性、主动性的作用。对传销明确定罪,还有利于明确划分传销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使得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准确的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