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为传销提供场所 上虞两位房东各交罚金五万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53  更新时间:2010/9/6 13:59:58  文章录入:admin

中新浙江网9月3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赵小燕 通讯员 宋东海 童立臻)只要给租金,谁租房子都行。近日,上虞市两位将房子出租给传销组织的房东,分别收到了上虞市工商局5.23万元和5.385万元的罚单。

    近日,上虞市工商局在上虞市曹娥街某小区两套出租房内抓获传销人员覃某、邓某,此二人承认将出租房作为传销人员居住、拉人头、培训的主要场所,从事所谓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轩妍阳光”化妆品“网络销售”传销活动,最多时该套房子一共居住达14人。

    经调查,2009年7月,两位房东将房子出租给传销组织,未检查承租者身份,也没有询问租房用途。

    《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这两位房东分别被罚5.23万元和5.385万元。

    上虞市工商局提醒,广大市民要引起重视和警觉,对租房对象要进行谨慎询问,避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活动者而遭受不必要的处罚,发现传销活动要立即报告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营造无传销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