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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监管应统一标准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70 更新时间:2010/9/6 11:59:54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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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销进入中国二十年,一方面,据2009年不完全统计,中国直销行业做成了1000亿元以上的市场大蛋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研究或采用这种新型营销模式;另一方面,异地据点、打着资本运作幌子等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仍然很多。所以,中国直销监管成为了当前政府和民间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造成了直销监管形势的多元化,直接影响着其效果,给行业发展形成障碍。依笔者看来,当前我国直销监管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监管标准不一造成不公平和不公正。 两部条例的颁布,为直销监管提供了刚性的执法标准,但由于中国直销发展的特殊性,造成法律监管标准和实际监管标准不一样。于是,监管标准的混乱随之而来。 实践中,对于拿牌企业的监管和没拿牌但运作规范的准直销企业的监管,该如何判定?对于运作规范的准直销企业的监管和那种纯粹异地据点或打着资本运作幌子,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又该如何有效区隔? 一位准直销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在与监管部门交流时,曾经发出疑问:“同样的运作模式下,为什么监管部门专盯着没有拿牌的企业,而不管那些已拿牌的企业呢?”监管部门的回答是:“拿牌企业就那么二十来家,没拿牌的企业有几千家,为什么我们要盯着那二十几家呢?”如此解释委实让人费解,但仔细琢磨起来却又很有意思。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究竟是什么驱使监管部门专盯这几千家准直销企业?如果不是监管标准,而是其他原因,这种监管的价值取向就是有问题的,至少是非正义的。 因此,笔者认为,直销监管亟待监管标准的统一:对于那种纯粹异地据点或打着资本运作幌子,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对于组织、领导和主要参与者进行定罪处罚。而对于拥有良好产品,为当地就业、税收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运营良好的企业,应加强引导,规范行为,慎用强制措施,以保护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直销监管的重点和方向应该是坚决打击那些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社会稳定、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传销行为。 第二,直销监管部门及地域区间“壁垒”严重。 科学的部门联合执法能降低直销监管成本,提高效率,而且也能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制约和平衡,保证监管的公平、公正。据悉,国家相关部门有文件规定,对 于那些拥有良好产品,为当地就业、税收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运作规范的企业进行相关强制措施时,应该先由工商部门定性,定性为传销后,再由公安适时介入侦查。但在监管实践中,很多地方部门往往出于各种动机,如立功、经济利益驱动等,抛开其他部门单独执法。这种情况,一方面可能造成监管对象权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形成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造成无谓的消耗,浪费执法成本。 还有一种现象,在跨区域的监管过程中,出于利益保护,有些当地的监管部门非但不能为外地监管部门提供协作,反而为传销组织提供种种保护,阻碍其他地方的监管部门正常执法,到最后形成了“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只要不出当地就是安全的”这样一种执法僵局。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非法传销行为得以逍遥法外,而且还滋生行贿受贿等其他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监管部门的整体执法形象。 消除这种壁垒,首先要突破影响不同地区监管机关互通和资源共享的体制性障碍,对执法信息和资源进行整合,发挥监管合力。另一方面,能否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直销监管,打破监管“地域壁垒”,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更是对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责任心和执政智慧的考验。 此外,在直销监管层面,笔者认为,除了上面探讨的应该统一监管标准,消除部门和地域壁垒外,直销监管也应回归本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