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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判“组织领导传销罪”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40  更新时间:2010/9/6 9:24:54  文章录入:admin

近日,菏泽最大传销案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宣判,16名传销头目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9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期。据悉,这是我省法院首次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名判决被告人。

  被告人李学三等人以推销“ 博曦组合保健品”为名,引诱他人进行非法传销。自2007年11月以来,李学三等被告人非法经营额达 300多万元。该传销组织还通常以给人找工作为名,将他人骗至菏泽,如果洗脑不成功便进行恐吓威胁,非法拘禁当事人。据介绍,该案也是菏泽迄今为止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获取非法经营额最高的传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学三等16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购买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购买商品,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故法院依法对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9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办案人员介绍,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将惩罚传销犯罪行为提前到组织、领导阶段,且不像原来需要等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传销犯罪的及时依法惩治。而此前,对传销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