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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名组织领导传销“经理”被判刑 涉案金额五百万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71 更新时间:2010/9/5 21:18:35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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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广西4月26日讯(记者梁洪 通讯员王莉)近日,由广西梧州市蝶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贵、李芬、罗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魏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李芬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罗祝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魏贵、李芬、罗祝自2007年以来,先后在梧州市参与四川籍的“连锁销售”传销活动,魏贵、李芬达到经理级别后,于2009年2月份开始参与管理其所在的传销体系内的申购款、发放工资等工作,其参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达三级以上,两人直接下线为罗祝、罗云,在参与管理其所在的传销活动体系工作期间,以魏贵名字的帐户在广西梧州市银行内转帐到四川省成都市银行帐户的流动款项,累计数额达300多万元,以李芬名字的帐户在各银行内转帐、存取流动款项,累计数额达120多万元。被告人罗祝在达到经理级别后,于2009年6月份参与管理另一个传销体系内的申购款、提成等工作,其参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达三级以上,直接下线为罗云川、王霞,在参与管理其所在的传销活动体系工作期间,以罗祝名字的帐户在各银行内转帐、存取流动款项,累计数额达80多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