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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他人强迫加盟传销组织 3嫌犯领刑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35 更新时间:2010/5/14 14:57:24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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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新闻网5月14日电(韩伟怡)为强迫他人交纳加入传销的加盟费,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5月10日,广西北海银海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家林、赵光明、杨建中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2009年10月25日,被害人冯某、许某、余某被骗至北海市银海区禾塘新城出租屋后,即被陈某等人控制起来并要三人交纳加入传销组织的“加盟费”。为得到“加盟费”,被告人陈某、赵某、杨某伙同“超哥”、“阿生”(姓名不祥、均在逃)于同年10月27日上午开始,多次对冯某、许某、余某进行殴打、威胁和恐吓,强迫三人打电话回家要钱。 次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冯某、许某、余某的家属被迫汇来人民币共8000元。被告人赵光明取出7900元(银行扣除异地取款手续费100元)后,便将该款交给三被害人,由三被害人用该款交纳加入传销组织的“加盟费”,并由被害人某某、余某在传销组织的加盟表格上签名确认。随后,被告人一伙仍不满足,继续威胁、殴打、逼迫三被害人再次向家里索要人民币8000元。10月29日早上5时许,在冯某趁机逃离后,被告人一伙因害怕冯某报警被迫将许某、余某放走。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杨某为强迫他人交纳加入传销的加盟费,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活动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