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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58  更新时间:2010/9/6 23:46:49  文章录入:admin

 

据媒体报道,去年7至10月,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开展的“打击传销百日执法行动”中,共查处传销案件1338件,取缔传销窝点16583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264738人,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12件、4334人,没收非法所得84120余万元。在被查处的传销人员中,绝大部分人分不清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而稀里糊涂地钻进传销“笼子”。在此,笔者谈谈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第一、加入资格上的要求。直销企业对直销人员的加入是没有任何门槛的,而传销一是要缴纳“入门”费用;二是要购买产品或服务。

第二、关于计酬依据。目前我国直销企业的计酬方式是直销人员销售产品后按销售额的30%提取的,而传销则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只把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进行计酬或返利作为传销,这就给执法人员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简单地说,直销是销“产品”,传销是销“人头”,直销企业只要按销售产品进行计酬就不会涉嫌传销,如果通过销“人头”计算报酬,这就是涉嫌传销。

第三、严密“层级”性。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我国只允许单层次直销。《刑法》中的传销按层级计酬的“层级”,其实不是直销模式的多层次,而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销售模式,这才是刑法中要打击的传销犯罪。如果直销企业搞多层次销售,只要按销售产品的业绩计酬,最多就是“违规”而不是“违法”。因此,必须对刑法中的“金字塔”传销与多层次直销进行严格区别,避免对直销企业搞多层次产品直销也一律以传销犯罪论处。

第四、直销企业发展直销人员是以公开招募形式开展的,而传销则是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通常是假借推销产品为名,实为发展下线,并没有真正的产品或者是价高质劣的产品。

第五、收入来源。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传销活动,除了掌握法律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之外,主要看其收入来源是来自合理利润,还是“人头费”。如果收入来源主要是来自合理利润,就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如果收入来源主要是来自“人头费”,就是传销活动。(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吴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