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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78 更新时间:2009/8/19 17:05:53 文章录入:yp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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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正式颁发实施。这是继《禁止传销条例》后正式对非法直销、传销行为的专项行动方案。 到目前截止,仅有9家直销企业获得牌照。未获得牌照从事直销业务的属于违法行为,地域、服务范围以及产品准入限制让已拿牌企业遭遇违规瓶颈。如何在当前不明朗、不清晰的情况下,与违法违规行为别开,就必须清楚的研讨《行动方案》,按照行动方案来规范企业、直销员行为。 并且,这次《行动方案》是以前直销很多条例、法规的一个强有力补充,从某些层面完善了直销法制,非常值得直销企业去把握。 1、明确了时间、实施阶段、主体和任务 此次《条例》不仅有明确的开始时间,并且,还明确地规定,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这代表了政府打传、规范直销市场的巨大决心。 三个阶段 时间 实施主体 任务 备注 动员部署阶段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按照《行动方案》制订具体实施行动方案,抄送工商总局、公安局 9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在山东济南联合召开会议为起始。 组织实施阶段 1、工商总局、公安部牵头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对各地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进行重点检查 已然实施 2、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对本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已然开始 总结阶段 1、各地区和有关部门 进行总结 暂未开始 1、工商总局、公安部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联合督查;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务院批准后通报全国 暂未开始 2、明确提出未经允许的直销行为都被严打 在山东动员部署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明确提出:严打未经批准直销行为。根据《行动方案》的内容,可以发现,未经允许的直销行为包括以下几类:传销行为、非法直销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以及其他。(见下表) 未经允许直销行为 具体内容 笔者总结 传销行为 1、“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2、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3、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 4、网络传销。 一切传销行为都要彻底打击。任何企业都要与此脱离关系。 非法直销行为 1、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 2、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 3、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直销企业需谨小慎微,严格遵守合法直销权限,不违规,不违法。 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隔离传销传播的环境,让传销没有滋生蔓延的土壤。 其他 1、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等; 2、暴力抗法; 3、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彻底根治未经允许直销行为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案件。 4、明确落实各部门的工作和任务,形成打击传销联动机制 此次打传专项行动,明确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具体部分及工作任务见下表) 联合部门/机构 工作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 公安机关 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大案要案。 通信管理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 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教育部门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监察部门 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新闻宣传单位 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社区管理、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 充分发挥其作用。 《行动方案》健全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正式打击传销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形成了工商、公安、检察、法院、商务、教育、电信、银监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打击传销联动机制,为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形成奠定了基础,能够有力确保违法违规现象无处可循。 4、第一次提出推进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