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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 歌舞厅老板收到8万元罚单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44 更新时间:2009/12/31 11:41:52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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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位于桐乡市区梧桐大街的长盛歌舞厅的老板收到了一张8万元的罚单,这是他为一个多月前为传销人员提供活动场所付出的代价。 这是桐乡市开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以来,首次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房东实施行政处罚,足以震慑那些为传销人员活动提供方便的房东。桐乡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以后将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的房东进行重罚。 今年11月9日,桐乡市工商局接到群众反映,桐乡市区梧桐大街的长盛歌舞厅内聚集着大量的传销人员,他们应该是在开庆功会。接到举报之后,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出动。到了现场,只见一个女人在台上神采飞扬地演讲,而下面则密密麻麻地挤了八九十人。 执法人员认定这是传销组织所谓的“成功见面会”,其实就是传销大会,执法人员随即捣毁了这一组织,并将涉案人员全部带走。不问不知道,一问还真有来头,经过调查发现,这次传销大会竟然有两名B级传销人员在场,而所谓的“成功见面会”,就是这两名B级传销人员向其他人员讲述自己的“成功经历”,以“鼓励”其他传销人员。随后,包括两名B级传销人员在内的10名头目被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而为传销大会提供场所的长盛歌舞厅也被责令停业并被立案调查。 据介绍,今年11月9日,长盛歌舞厅的负责人俞某将该歌舞厅的空余场地租给传销组织使用。双方约定,使用半天的费用是500元,预付100元的订金,其余的400元等活动结束之后付清。让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是,传销大会还没有结束,就被执法人员捣毁了,俞某没有收到余款,却获得了罚单。 今年3月份,工商部门召集打击传销协作会议的时候,工商部门与一些宾馆、中介以及娱乐场所的负责人签订了责任状,要求宾馆、歌舞厅以及中介机构等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服务,并积极举报涉嫌非法传销的承租人。责任状都签订了,却还是为传销组织提供便利,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说,俞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其作出上述处罚。(桐乡工商局 朱炜君、陈国强) 来源:浙江工商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