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震惊!购买商品加入会员竟构成传销犯罪? |
作者: 文章来源: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点击数 25 更新时间:2023/10/16 21:12:09 文章录入:叶飘零 |
|
2014年10月,李某在鹰潭市成立摩通公司,为开展业务,邀集雷某等人加入组成核心团队。2019年6月28日,“摩通现货”以买卖南非红罐木茶、南非爱菲西拉红酒的商品交易方式发展会员。下线会员通过扫上线会员的二维码加入平台。会员每天可以在平台买入商品,每购买10件商品可获得1件赠品,5个工作日后平台可回购所有商品,商品卖出后会员可以获得10%的收益(即卖出赠品的收益),所获利润中50%可提现。为引诱更多人成为会员,平台规定会员买入至少10件红茶之后,发展下线才能获利。 该平台共发展会员2700余人,提现金额近千万元。其中雷某获利达13万元。2021年7月22日检察院向余江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鼓励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实质上是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活动。雷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最大下线层级达18级,有效会员达639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 警惕“缴纳会员费就能有收入,拉朋友入会还能赚大钱”。这种低投入高回报扰乱市场秩序的“拉人头”返利形式属于传销。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受高额利益诱惑,谨防掉入传销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