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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传销由驱散改为“斩首”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64  更新时间:2009/12/15 14:58:32  文章录入:admin

晶报讯(记者 吴欣) 记者昨从全市打击传销工作情况汇报会上获悉:我市打击传销行动将由以前的“专项整治、清查驱赶为主”,逐渐转向充分运用刑法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传销头目斩草除根。目前,“罗曼娜缇”、“傲鹰互生”两大传销案共10名头目,分别被司法机关以该罪名判刑、批捕。

据悉,今年我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大力开展打击传销行动,出动执法人员6900人次,查处传销案件10宗,检查各类场所2838个,成功查办了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高的大案要案和传销窝点,如“傲鹰互生网络技术公司”、“新加坡富帝公司”、“亮碧思传销窝点”、“易淘网络技术公司”等一批案件,捣毁传销窝点289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1838人,解救受骗群众169人,刑事拘留传销头目31人,逮捕29人,追究刑事责任10人。

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称,虽然今年我市通过打击使传销势头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明年,我市将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充分发挥警方在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对传销头目斩草除根。

据悉,以前传销犯罪行为一般是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但“拉人头”传销,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将打击重点指向传销组织的领导头目——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罗曼娜缇”5头目被判刑

去年年底,警方和市场监管部门在龙岗区成功破获了涉案金额高达818万余元的“罗曼娜缇特大传销案”,共捣毁传销窝点6个,查获非法传销人员109人,传销物品“罗曼娜缇”女性内衣7445件。

据查,王元钗等人合伙投资100万,注册了深圳罗曼娜缇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以每件约100元的价格购进普通女性内衣,声称是法国著名品牌,具有防辐射、保肌肤等功能,长期穿着可丰胸、收腹、提臀,欺骗消费者,卖出价格最高竟达每件4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元钗等5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遂在今年11月一审分别判决王元钗等5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5年,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