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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店长”轻松赚佣金?警惕新型网络传销 |
作者:何颖思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40 更新时间:2023/6/13 9:52:46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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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日对某化妆品公司通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的传销模式进行商品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根据网络监测线索,某公司注册有“某草商城”公众号(化名),通过公众号中的“商城”功能,策划设计了以佣金为利诱的商业经营模式,涉嫌传销违法行为。 经调查,“某草商城”为广东某实业公司自行开发具有在线购物、在线支付等功能的综合性电商平台,商城通过扫描专属二维码、链接微信公众号自定义菜单,利用微信进行推广。商城设定有“会员”“店员”“店长”3个层级,以关注或购物形式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购物加入则可获得当事人给付的佣金。会员只可获直推佣金,店员以上级别才可获直推、间推二层佣金,增加累积消费金额可晋升级别,并根据推荐人等级和被推荐人购买商品的金额大小,可获得不同佣金分成。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已通过上述模式发展了近8000名会员,订单总金额超过28万元,违法所得32055.24元,产生佣金共45927.19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通过开办“某草商城”,设计“上下线层级关系、会员级别和会员晋升条件、团队计酬”的分配规则,鼓励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关注商城并在商城内消费,以此形成上下线多层次关系的营销人员网络,并牟取非法利益的模式,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以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的“入门费”类型传销行为;以会员级别、上下线层级关系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发展下线加入的佣金,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的“团队计酬”类型的传销行为。 对该公司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未提现佣金,并罚款70000元的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如遇到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费用才能取得加入资格,发展下线可以获得直接和间接收益,并且收益与发展的下线数量、销售业绩等挂钩时,应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同时要自觉抵制传销活动,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传销所谓的“高回报、零风险”是不可能的,如发现传销行为,或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当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活动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计酬模式、宣传材料等,尽快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举报。 各经营者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禁组织策划传销或以传销模式进行商品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对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