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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再次侦破两起聚集性传销案
作者:  文章来源:大名公安  点击数 44  更新时间:2023/6/11 16:55:03  文章录入:admin

近日,大名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破两起聚集性传销案,抓获涉嫌传销网上逃犯两名,为“靖安2023”再添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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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程某、张某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在大名县以加入富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卖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发展人员达200余人。经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其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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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的种类



01

聚集式传销

主要有以投资为名的“资本运作”式传销和以少量产品为道具并缴纳会员费的控制性传销。

02

网络传销

打着分享经济、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名义发展会员的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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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传销均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主要生存方式。



聚集式传销的骗人步骤



01

编造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借口

传销组织常用的借口有:介绍工作、招聘兼职、消费联盟、新型市场营销、合法直销、加盟连锁、合伙做生意、有快速致富门路等。

02

寻找“邀约对象”

传销组织一般从异地诱骗他人从事传销,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过程称为“邀约”。传销组织通常会“杀熟”,充分利用亲情、乡情、友情之间的信任关系。

03

“热情”接待新加入人员

传销组织要求对新来人员做到“三热”,即热情欢迎、热情款待、热心帮助。同时以代为保管等名义收取其身份证、手机和行李等。

04

通过聚会、上课、演讲进行“洗脑”

传销组织通过聚会、上课、演讲对新加入人员实施精神控制,又称为“洗脑”。先通过一起唱歌、喊口号、鼓掌等让参与者进入亢奋的情境,再请“讲师”上课,以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主要介绍如何挣钱。然后传授发展下线的技巧,讲授如何“邀约”他人,如何开脱自己骗人后的内疚感等。

05

新人员开始“邀约”行骗

新加入的人员开始向家里人要钱,并“邀约”其同学、朋友或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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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被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了恶性循环。



聚集式传销的特征



01

入门费高

以虚构的所谓“1040阳光工程”最为典型,要求缴纳入门费69800元。

02

一般都会从生意人、下岗职工等群体中物色对象

并对发展对象严格限制,要有已加入者作为介绍人。

03

以投资赚钱为名,拉拢亲戚、朋友、老乡参加

先实地考察,主要是观光、消费,再伺机“洗脑”。

04

美化组织名称

包括“民间富人俱乐部”“民间互助基金”“纯资本运作”“民间资本重组”等。

05


以名人和国外营销专家的书籍为“洗脑”教材,将政府对传销的严厉打击解读为“国家宏观调控”,自欺欺人。

06


为配合“洗脑”,传销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奖励计酬制度、“邀约”新人制度和严苛困苦的学习生活管理制度。



网络传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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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一般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等名目出现并不断翻新。



01

虚拟性更强

传销者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传销方式从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

02

更具欺骗性

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个人创业培训、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遮盖其发展下线牟利的本质。

03

隐蔽性强

发展会员都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并且都有各自登录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QQ、微信等来完成。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作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

04

跨地域性传播

互联网传播方式使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由于多数网站注册在国外,仅仅依靠一国力量难以有效打击。所以,对于网络上抛出的发财机会,一定要慎之又慎。



传销的危害



01

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

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02

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快速致富的心态

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

03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甚至引发抢劫、绑架、杀人等刑事案件以及跳楼自杀等惨剧。

04

民警提醒

传销重要特点是“杀熟”,为升级发财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人拉入“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



如何防范传销



01

保持警惕

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02

虚心学习

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

03


如果被骗到外地,到达当地后朋友绝口不谈工作、生意,而是带你游山玩水、熟悉环境,并要保管你身份证、手机时,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的证据后,应设法与当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

04


如有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

05


如果你发现了传销行为,或你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详细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06


如果你是学生,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该及时向所在学校反映情况,防止传销活动进校园。



传销的法律责任



01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现传销应当向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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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传销行为,应当向传销行为地的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对将他人骗往异地、限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的,向传销行为地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传销行为时,应当尽可能了解掌握传销活动的详细线索,包括上课的具体地点、时间,传销头目、骨干和参与人员的住宿地点,传销活动的公司名称,其具体运作的方式及书证、物证等,以便执法机关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传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