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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口袋超惠拼”因开展传销活动遭株洲市监局查处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 守护精灵DATA  点击数 64  更新时间:2022/8/10 16:27:45  文章录入:yalun


“西瓜口袋”APP及“西瓜口袋超惠拼”项目运营主体为湖南梦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瑞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1日,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管学林,股东分别为:管学林(持股比例99%)、王凯(持股比例1%)。



运营模式构成传销



梦瑞公司利用“西瓜口袋”网络平台销售非自产商品,通过网络推广“西瓜口袋”APP及“西瓜口袋超惠拼”项目,(参加人员可以在手机上通过下载“西瓜口袋”APP链接进入“西瓜口袋”网络平台注册成为“西瓜口袋”会员购买商品)。



自2021年5月21日开始,“西瓜口袋”APP平台引入“西瓜口袋超惠拼”模块,参加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刷到“西瓜口袋超惠拼”的信息后,识别其中的二维码,下载APP成为“西瓜口袋超惠拼”的会员,会员通过“西瓜口袋超惠拼”参与拼团购买商品,梦瑞公司通过制定的“西瓜口袋超惠拼奖励制度”诱使参与人员推荐发展会员,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奖励。



“西瓜口袋超惠拼 ”运营模式如下:



普通用户每天在“西瓜口袋超惠拼”上签到,签到后每天可以获得100个钻石,用户支付100元预付货款后参与拼团购物。每次拼团100人参与,参与者每次参加拼团需要支付100元预付货款,每一次拼团消耗10个钻石,其中5人拼中,95人拼不中。拼中的可以获得商品,也可以兑换积分(每个商品积分为100分),积分可以在APP上兑换其他商品;拼不中的95位用户由梦瑞公司退还100元预付货款,并获得1元广告补贴。



为了吸引更多用户参与“西瓜口袋超惠拼”,梦瑞公司制定奖励制度:



(1)广告补贴奖励:用户每次参与拼团不中可以获得1元广告补贴奖励。



(2)流量补贴奖励:老用户通过分享二维码邀请新用户(直推用户)注册并成功参与拼团购物,老用户可以获得0.3元的直推补贴。直推用户邀请新用户(间推用户)注册并成功参与拼团购物后,直推用户可以获得0.3元的直推补贴,老用户(直推用户的推荐人)获得0.2元的间推补贴。且直推用户和间推用户在后续继续参与拼团购物,相关推荐人仍然可获得对应的直推、间推补贴。



(3)贡献值奖励:每位用户每参加一次拼团购物,都会为自己的相关邀约人贡献0.5的贡献值,贡献值每日累计,每日结算奖励,每日清零。同时设定贡献值区间,每日贡献值在哪个区间,就可以获得对应的奖励,奖励=贡献值×贡献值对应的奖励金额,贡献值不重复计算。



(4)服务商奖励模式:用户成功参与拼团可以成为VIP,VIP再发展5个成员成功参与“西瓜口袋超惠拼”的拼团就成为SVIP,用户拼中商品一次可以获得一个西瓜片,5个西瓜片可以兑换一个西瓜勋章,集齐2个西瓜勋章可以兑换农场主(普通服务商),集齐20个西瓜勋章可以兑换区域农场主(区域服务商),集齐100个西瓜勋章可以兑换城市盟主(城市服务商),梦瑞公司于每周星期日按服务商级别给与农场主、区域农场主、城市盟主分成奖励,西瓜勋章可以在团队成员中购买(购买价格从400到800元不等)。



5)市场服务费奖励:针对区域服务商和城市服务商范围内的购货订单(拼团拼中),梦瑞公司给予区域服务商和城市服务商每个订单1.5元奖励。



执法机关立案侦办



2021年9月,株洲市市监局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同时接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线索移交函,反映梦瑞公司在株洲市的营销模式涉嫌传销。接到交办函和移交函后,株洲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经批准后于2021年9月26日对梦瑞公司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梦瑞公司实际负责人管成刚、财务负责人刘磊制作询问笔录;调取梦瑞公司的账户的交易明细、奖励制度等资料;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梦瑞公司运营的“西瓜口袋”APP后台服务器进行数据提取、固定分析和委托鉴定,并获得鉴定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梦瑞公司作财务审计,并获得梦瑞公司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执法人员围绕梦瑞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梦瑞公司运营,所使用“西瓜口袋”APP的服务器是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梦瑞公司通过“西瓜口袋”APP发展会员(消费商、农场主、区域农场主、城市盟主)并形成层级关系,从事组织、策划传销活动。



另查明,梦瑞公司通过“西瓜口袋”APP发展下线的会员达到508人,最大层级数为三级。梦瑞公司组织、策划传销的涉案金额为2291900元,违法所得为73036.91元。



2022年7月5日,株洲市市监局向梦瑞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市监告字〔2022〕7-3号),告知梦瑞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梦瑞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梦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梦瑞公司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构成了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



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组织策划传销的:(2)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梦瑞公司停止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梦瑞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梦瑞公司违法所得73036.91元;二、对梦瑞公司处罚款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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