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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一女骨干获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四万,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00  更新时间:2022/6/20 0:33:13  文章录入:yalun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红2013年加入 隆力奇 传销组织,与王某、周某1、刘某、杨某1、杨某2(均已判决)等人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以销售‘ 隆力奇 ’产品为名,以‘介绍工作’等理由为借口,招募人员加入,加入人员通过交纳2990元购买一套产品的形式获得加入资格,实际并无产品;将会员等级分为客户(1-2套产品),业务员(3-15套产品),经销商(16-96套产品),经理(97-512套产品),总经理(513套产品以上)等五个级别;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鼓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购买‘ 隆力奇 ’产品。该组织发展层级超过三级,传销人员超过一百二十人。其中王某系总经理级别,杨某红、周某1系经理级别,刘某、杨某1系大宝马经销商级别,杨某2系小宝马经销商级别。组织按照总经理管经理,经理管宝马经销商,小宝马经销商辅助大宝马经销商管普通经销商,普通经销商管业务员及客户的模式进行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红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所谓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根据发展人数确定层级,并根据发展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作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告人杨某红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红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红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所谓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根据发展人员购买产品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被告人杨某红在传销活动中起操纵、管理、协调作用,该组织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发展人员超过一百二十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杨某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红认罪认罚,自愿退缴违法所得。综上,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某红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