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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全市人民防范和打击网络传销的一封信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红网 点击数 57 更新时间:2022/6/1 22:43:19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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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近年来,各地网络传销案件呈多发、高发趋势。传销是国家禁止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做出如下提醒: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一、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网络传销的定义 网络传销是一种新型的、变相的、综合的、危害性更大的传销方式,是传统传销的变种,以互联网、微信、微博为平台,通过互联网、微信、微博发展下线完成传销活动,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涉及的人员众多,地域广阔。 三、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直销是由直销企业招聘直销员,直销员直接把产品卖给消费者,直销员按照自己的销售业绩提取报酬,不允许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 传销是国家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传销加入时须交纳入门费或被要求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往往形成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加入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数量或者骗取资金的多少来提成。现在大多数传销活动根本无产品可销,而是传自己编造的概念,是一种诈骗敛财行为。 四、当前网络传销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以“资本运作”“股权投资”“虚拟货币”“财富管理”“融资服务”“旅游互助”“连锁销售”“区域开发”“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等为幌子,无任何实体经营活动,许以高额回报,以发展下线方式形成层级关系和级别晋升进行的传销行为; 二是曲解国家有关政策的传销行为,往往与国家政策、领导人讲话和地方经济发展绑在一起,蒙骗广大群众,破坏地方经济稳定,危害群众财产安全; 三是以“招聘”或介绍为名,诱骗求职者参与的传销行为; 四是以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创业”“隔离经济”“网络兼职”等为幌子,以互联网为平台,许以优惠承诺,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五是以“社交电商”“新零售”“网络购物”“分享经济”“自用省钱、分享赚钱”等创新营销方式为幌子,借助微信、微博、社交网站等平台或各类社交购物手机软件,收取入门费、代理费、会员费等费用,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六是以“养老服务”“健康养老”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或通过欺诈手段销售“保健”类商品等形式,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传销行为; 七是以直销许可证为幌子,以直销经营为借口,各类直销企业的挂靠公司、关联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通过许以高额回报,吸引人员加入并发展下线的传销行为。 五、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后果 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遇到疑似传销时,可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12315、12345进行咨询或举报。 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吉祥如意! 湘潭市打击传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