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猖狂的三八妇乐·乐美直购团队长朋友圈晒典型的涉嫌传销模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舆情频道  点击数 95  更新时间:2022/5/11 15:58:01  文章录入:yalun

三八妇乐 ·乐美直购商业模式



一.如何购买



优惠顾客-180业绩



金卡 -1000业绩



钻卡-3000业绩



黑钻卡19000业绩



二.如何升级



晋级经销商:



任意直推2个订单



(不管是198,998,还是2994)



晋级经理:两种方式



①总业绩3.8万



②小市场业绩累计1.9万



或者直接19800元起步:直接送经理



晋级总监:



①总业绩20万



②小市场业绩累计10万



③钻卡身份



晋级董事:



①总业绩50万



②小市场业绩累计20万



③钻卡身份



晋级联创:



①总业绩150万



②小市场业绩累计75万



③钻卡身份



三.如何赚钱



直推奖励:20%~35%



【不管你是什么资格:推荐前两个订单:直推奖励都是:20%】



分享第一个19836元



分享第二个19836元



分享第一个998200元



分享第二个998200元



分享第一个2994600元



分享第二个2994600元



当晋级为经销商以后:



直推奖励变成:35%



推荐198赚180x0.35=63元



推荐998赚1000x0.35=350元



推荐2994赚3000x0.35=1050



经销商重消推荐奖:5%



直推第一代复购业绩额外5%



只限5.29日之前注册的第一批抢占先机的幸运儿



间推奖:15%



因为成为经销商之后:直推35%



而每个人分享第一单:第二单



推荐奖励都是20%:



所以间推奖=【35%-20%】=15%



管理奖(5%~19%)



经理:每单5%



总监:每单10%



董事:每单15%



联创:每单19%



领导奖:8%



198体验官:无



金卡拿1代



钻卡拿2代



第一代:拿他收入的5%



第二代:拿他收入的3%



举例:我直推A:A当天收入1000,我拿50元



A直推B:B当天收入1000:



我拿30元



复消管理奖



(报单产品按1000,3000PV值计算)不是报单产品的按实际支付金额计算。



经销商5%(直推复购一套699按1000业绩得50)



经理10%(直推复购一套699按1000业绩得100)



总监15%(直推复购一套699按1000业绩得150)



董事20%(直推复购一套699按1000业绩得200)



联创24%(直推复购一套699按1000业绩得240)



跟对方级别无关,跟自己的级别有关,(平级超越都有管理奖)



业绩分红: 2%-10%



总监级别开始享受:



0-8万2%



8-20万3%



20-40万4%



40-70万5%



70-100万6%



100-130万7%



130-160万8%



160-200万9%



200万以上10%



合伙人分红:(公司当月新增总业绩2%)



一星合伙人40%:至少两个市场各培育一个联创



二星合伙人30%:至少两个市场各培育一个一星联创



三星合伙人20%:至少两个市场各培育一个二星联创



区域奖【区县级】:2%



5.29号之前达成董事级别



需订购仪器区代套餐



公司审核通过:开放区域



198的订单:3.6元/单



998的订单: 20元/单



2994的订单:60元/单



【爆光】三八妇乐又起新盘乐美直购,拉人头/多层级/团队计酬/金字塔一个不少,有牌并不是法外之地!



之前就曝光过有关三八妇乐的乐美直购相关文章,现在是越来越无法无天的肆无忌惮,相信我国法律的神圣,法律之剑从不会缺席,仅仅是晚到一会而已!



通过以上模式我们不难发现,所实行的奖金制度,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根据“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