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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文硕花羞月眼博士虚假宣传涉嫌传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反传联合  点击数 4178  更新时间:2022/2/27 23:41:06  文章录入:yalun

近日,有网友咨询南京文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花羞月眼博士护理液是否是传销。据了解:南京文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5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东路228号财富广场莱茵大厦738室(江宁高新园),法定代表人为杨保国。知识产权两个分别为网站一个,花羞月商城软件著作权信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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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花羞月眼博士为一款液体敷料,产品描述明确表明产品所含成分不具药理作用。产品备案号为陕西械备20200002号,生产单位西安大爱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商为南京文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显而易见花羞月眼博士在宣传制度上违规违法。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花羞月眼博士的运作模式及奖金制度。花羞月眼博士代理模式为六个级别:VIP会员,一星代理,二星代理,三星代理,社区店,旗舰店。奖级制度为:零售,级差奖,平级补贴,销售提成,市场补贴。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上观南京文硕生物旗下的花羞月眼博士的运作模式与《禁止传销条例》完全吻合,所以其涉嫌传销。

另外该网友表示2022年1月,在朋友圈无意中看到花羞月眼博士的产品,自己就是看到该产品的功效后,并咨询卖家后购买了一盒抱着试试好奇的心态开始使用,当天晚上眼睛就开始不舒服,第二天开始发红发痒,红肿疼痛,赶紧去了医院,医生告诉他是急性眼角膜发炎怀疑用了不正规产品。当自己时很生气直接找微信卖家理论,最后无果,对方拉黑他!

反传销提醒,世上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凡是遇到“馅饼”,先调查清楚,避免“馅饼”变陷阱。药效宣传得神乎其神,超前的治疗观念,警惕不要好心买了假药。如果遇到以“拉人头”的方式计算酬劳的组织,要先调查清楚,切勿轻信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