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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仁通宝”后改名鸿儒致胜涉嫌传销终被公诉?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点击数 49 更新时间:2022/1/20 21:44:07 文章录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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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1〕Z51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住泗水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2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2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巷**号,住曲阜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7月2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王某、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韩某某、徐某、蒋某某、王某、王某某(以上五人已被判刑)伙同被告人徐某、王某、林某某等人,组织团队通过集中授课、建立微信群等方式,线上线下推广,宣传“聚仁通宝”、“鸿儒致胜”资金互助平台,开展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发展会员超过95人,发展层级达到3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超过901.536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5日,韩某某注册成立曲阜某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8年3月,韩某某、徐某、蒋士某某合谋以曲阜某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义搭建资金互助平台和手机APP软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大众参与传销活动。韩某某安排王某某按照其要求设计一款APP软件,王某某联系他人开发完成“聚仁通宝”APP。“聚仁通宝”APP实行会员推荐注册制,在APP注册页填写个人信息及绑定银行卡,并输入上线会员账户形成上下级关系。“聚仁通宝”实际运行时间为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7月22日。2018年7月中旬,“聚仁通宝”名称修改为“鸿儒致胜”后,“鸿儒致胜”与“聚仁通宝”同时上网运行。“鸿儒致胜”实际运行时间为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8月6日。 “聚仁通宝”、“鸿儒致胜”资金互助平台的返利模式分为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两种。静态奖励:会员缴纳300元的注册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互助会员下载“聚仁通宝”或“鸿儒致胜”APP后注册账户,账户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后,可以在该APP上投资,投资1万元每周可返回本金1万元并获利2千元。前期投资时,需向投资者上级购买排单币,每单200元。后期抢单时不需排单币。注册费、排单币费用通过上级层层向上传递。无论是投资打款还是接受其他会员打款,打款账户与收款账户均由平台随机匹配。动态模式为:上级会员对其体系内的下级会员所进行投资金额收取动态奖励。可获取动态奖励的层级为,下线第一代:奖励4%;第二代,奖励2%;第三代,奖励1%。提成满1000元后“聚仁通宝”或“鸿儒致胜”APP平台自动匹配账户,由其他投资人根据平台匹配账户支付提成。 “聚仁通宝”、“鸿儒致胜”资金互助平台运行期间,王某某负责资金互助平台的网络维护和技术支持;被告人徐某、王某负责协助王某某进行网络维护和数据统计;被告人林某某负责客服工作,与客户进行交流并将客户反映的信息上报给王某某。 2021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林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信息、转账记录、交易凭证、微信截图、网络平台截图、投资规则宣传页、公司注册信息、情况说明等; 2.鉴定意见:济宁*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席某某、颜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韩某某、徐某、蒋某某、王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徐某、王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林某某伙同他人要求参加者以缴费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王某、林某某均起辅助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红伟 2021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王某、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家中。 2.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企查查显示该公司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网上没有这家企业涉嫌传销的消息,但还是一样被查获了并且公诉了,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劝告所有的企业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曲阜普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10-25,法定代表人为韩庆国,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81MA3EQ3N01H。企业地址位于曲阜市时庄街道后时村,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礼仪服务,电子设备、舞台设备的租赁,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曲阜普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吊销。 检察官提醒,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非法传销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和群众性,被喻为“经济邪教”。无论哪种形式的传销,创始人和组织者往往利用投资者贪婪、从众等弱点,许以高利益、高回报,并打着无风险的口号,甚至披上慈善、爱国、国学文化的外衣,让投资者丧失警惕,盲目跟风。参与者多数对法律无知,内心贪婪,以为自己不会成为最后那个接盘者。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落入传销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